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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會議室燈具布置,幼兒園會議室燈具布置要求

來源:青島會議公司作者:青島會議公司 時間:2024-11-16

本文目錄

  1. 幼兒園的設計規范有哪些
  2. 求托兒所,幼兒園設計方案和其圖標,及其規范
  3. 做幼兒園的設計,需要哪些建筑設計規范

1、設計要點

首先要對整個園區進行明確的劃分,做到各區之間互不影響,同時也方便了管理人員的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盡量保證室內凈高,不低于2.80米,音體活動室不低于3.6米,還有廚房和衛生間的衛生最為關鍵。

2、大型玩具

幼兒園會議室燈具布置,幼兒園會議室燈具布置要求

一般來說,幼兒園都有很多玩具,大大小小樣式繁多,而對于巨型的玩具應盡量布置在室外,根據型號尺寸選擇合適的位置,安裝時底部應鋪墊柔軟的橡塑地墊,經常對玩具結構的牢固性能進行檢查。

3、室內場所

每一個幼兒園的規模都不同,那么就會有不一樣的布局,園內的裝潢細節包括:

①墻外表裝飾,多為彩色涂料、制作壁畫、手工藝品等;

②地面材料,一般有瓷磚、木地板、地墊等,這兩部分是幼兒園室內裝飾的主要組成,布置的好就能夠打造出與教學和娛樂相適應的輕松氛圍。

1、地面

幼兒園會議室燈具布置,幼兒園會議室燈具布置要求

這是最直觀的地方,也是最重要的一個環節,孩子們們一般都是在地面上活動,因而,它的科學性與藝術性都格外關鍵,選擇地面材料的時候應當考慮其是否保暖、耐磨、耐腐蝕、隔音,同時還應符合幼兒的審美要求,讓地面與整體可以融為一體。這些都是普遍的標準,當然不同地區、不同樓層的要求又有區別,如在南方,我們知道該地區氣候溫和、潮濕,那么應側重考慮地面的防滑、防潮性,而在寒冷的北方,可考慮選用封臘的木地板,或者是地毯,既有彈性又保暖,但是鋪設要平整,避免出現凹凸不平引發安全事故。最后就是色彩、圖案的選擇了,可選擇動物、植物或一些傳統圖案,但需符合孩子的審美。

2、墻面

一般來說,使用飾物有很好的保護作用,有延遲使用期限的益處,同時也可以讓空間變得更加美觀、整潔、舒適,在幼兒園應當選擇富有兒童特點,讓孩子們可以有獲取知識、提高審美能力的材料,能夠創造出一種文化的學習氛圍。但是注意需平整、轉角的地方應為圓角,避免幼兒撞傷。如瓷片、易清洗的墻紙、各色的涂料、環保的硅藻泥都是不錯的選擇,但是顏色要淡雅、明快,應考慮環境及采光情況,整體色彩需統一。

3、門

門的設計需要考慮合理性,如不采用剛硬的質料,材料不出現尖銳的棱角,外表應平整、光潔,門應當靠墻固定,防止幼兒推撞門,在合適的地方安裝方便幼兒開、關的拉手,尺寸可適當縮小些,可在門上做簡單的裝飾,如動物、植物造型,色彩應以窗相同,淺色為宜,可以粉刷成各種符合幼兒特點的圖案。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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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會議室燈具布置,幼兒園會議室燈具布置要求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國家教育委員會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

(87)城設字第 466號

(1987年9月3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使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筑設計能滿足安全、衛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訂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城鎮及工礦區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鄉村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托兒所、幼兒園是對幼兒進行保育和教育的機構。接納三周歲以下幼兒的為托兒所,接納三至六周歲幼兒的為幼兒園。

幼兒園會議室燈具布置,幼兒園會議室燈具布置要求

一、幼兒園的規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為:

大型:10個班至12個班。

中型:6個班至9個班。

小型:5個班以下。

二、單獨的托兒所的規模以不超過5個班為宜。

三、托兒所、幼兒園每班人數:

幼兒園會議室燈具布置,幼兒園會議室燈具布置要求

1.托兒所:乳兒班及托兒小、中班15~20人,托兒大班21~25人。

2.幼兒園: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四條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筑設計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執行《民用建筑設計通則》以及國家和專業部門頒布的有關設計標準、規范和規定。

第二章基地和總平面

第一節基地選擇

第五條四個班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應有獨立的建筑基地,并應根據城鎮及工礦區的建設規劃合理安排布點。托兒所、幼兒園的規模在三個班以下時,也可設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層,但應有獨立的出入口和相應的室外游戲場地及安全防護設施。

第六條托兒所、幼兒園的基地選擇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應遠離各種污染源,并滿足有關衛生防護標準的要求。

二、方便家長接送,避免交通干擾。

三、日照充足,場地干燥,排水通暢,環境優美或接近城市綠化地帶。

四、能為建筑功能分區、出入口、室外游戲場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條件。

第二節總平面設計

第七條托兒所、幼兒園應根據設計任務書的要求對建筑物、室外游戲場地、綠化用地及雜物院等進行總體布置,做到功能分區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適宜,游戲場地日照充足,創造符合幼兒生理、心理特點的環境空間。

第八條總用地面積應按照國家現實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托兒所、幼兒園室外游戲場地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必須設置各班專用的室外游戲場地。每班的游戲場地面積不應小于60㎡。各游戲場地之間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應有全園共用的室外游戲場地,其面積不宜小于下式計算值:

室外共用游戲場地面積㎡=180+20(N-1)

注:

1.180、20.l為常數,N為班數(乳兒班不計)。

2.室外共用游戲場地應考慮設置游戲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貯水深度不超過0.3m的戲水池等。

第十條托兒所、幼兒園宜有集中綠化用地面積,并嚴禁種植有毒、帶刺的植物。

第十一條托兒所、幼兒園宜在供應區內設置雜物院,并單獨設置對外出入口。基地邊界、游戲場地、綠化等用的圍護、遮攔設施,應安全、美觀、通透。

第三章建筑設計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二條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筑熱工設計應與地區氣候相適應,并應符合《民用建筑熱工設計規程》中的分區要求及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托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必須按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設置。服務、供應用房可按不同的規模進行設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動室、寢室、乳兒室、配乳室、喂奶室、衛生間(包括廁所、盥洗、洗浴)、衣帽貯藏室、音體活動室等。全日制托兒所、幼兒園的活動室與寢室宜合并設置。

二、服務用房包括醫務保健室、隔離室、晨檢室、保育員值宿室、教職工辦公室、會議室、值班室(包括收發室)及教職工廁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兒所、幼兒園不設保育員值宿室。

三、供應用房包括幼兒廚房、消毒室、燒水間、洗衣房及庫房等。

第十四條平面布置應功能分區明確,避免相互干擾,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第十五條嚴禁將幼兒生活用房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十六條生活用房的室內凈高不應低于表十六的規定。

生活用房室內最低凈高(m)表十六

房間名稱凈高

活動室、寢室、乳兒室 2.80

音體活動室 3.60

注:特殊形狀的頂棚、最低處距地面凈高不應低于2.20m。

第十七條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筑造型及室內設計應符合幼兒的特點。

第十八條托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應布置在當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滿足冬至日底層滿窗日照不少于3h(小時)的要求,溫暖地區、炎熱地區的生活用房應避免朝西,否則應設遮陽設施。

第十九條建筑側窗采光的窗地面積之比,不應小于表十九的規定。

第二十條音體活動室、活動室、寢室、隔離室等房間的室內允許噪聲級不應大于50dB,間隔墻及樓板的空氣聲計權隔聲量Rw不應小于 40dB,樓板的計權標準化撞擊聲壓級Lnt,W不應大于 75dB。

窗地面積比表十九

房間名稱窗地面積比

音體活動室、乳兒室 1/5

寢室、喂奶室、醫務保健室、隔離室 1/6

其它房間 1/8

注:單側采光時,房間進深與窗上口距地面高度比值不宜大于2.5。

第二節幼兒園生活用房

第二十一條幼兒園生活用房面積不應小于表二十一的規定。

生活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積㎡表二十一

規模

房間名稱大型中型小型備注

活動室 50 50 50指每班面積

寢室 50 50 50指每班面積

衛生間 15 15 15指每班面積

衣帽儲藏間 9 9 9指每班面積

音體活動室 150 120 90指全園共用面積

注:

1.全日制幼兒園活動室與寢室合并設置時,其面積按兩者面積之和的80%計算。

2.全日制幼兒園(或寄宿制幼兒園集中設置洗浴設施時)每班的衛生間面積可減少2㎡。寄宿制托兒所、幼兒園集中設置洗浴室時,面積應按規模的大小確定。

3.實驗性或示范性幼兒園,適當增設某些專業用房和設備,其使用面積按設計任務書的要求設置。

第二十二條寄宿制幼兒園的活動室、寢室、衛生間、衣帽貯藏室應設計成每班獨立使用的生活單元。

第二十三條單側采光的活動室,其進深不宜超過6.60m。樓層活動室宜設置室外活動的露臺或陽臺,但不應遮擋低層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二十四條幼兒衛生間應滿足下列規定:

一、衛生間應臨近活動室和寢室,廁所和盥洗應分間或分隔,并應有直接的自然通風。

二、盥洗池的高度為0.50~0.55m,寬度為0.40~0.45m,水龍頭的間距為0.35~0.4m。

三、無論采用溝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應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設幼兒扶手。每個廁位的平面尺寸為0.80m X 0.70m,溝槽式的槽寬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為0.25~0.30m。

四、炎熱地區各班的衛生間應設沖涼浴室。熱水洗浴設施直集中設置,凡分設于班內的應為獨立的浴室。

第二十五條每班衛生間的衛生設備數量不應少于表二十五的規定。

每班衛生間內最少設備數量表二十五

污水池

(個)大便器或溝槽

(個或位)小便槽

(位)盥洗臺

(水龍頭、個)淋浴

(位)

1 4 4 6-8 2

第二十六條供保教人員使用的廁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內分隔設置。

第二十七條音體活動室的位置宜臨近生活用房,不應和服務、供應用房混設在一起。單獨設置時,宜用連廊與主體建筑連通。

第三節托兒所生活用房

第二十八條托兒所分為乳兒班和托兒班。乳兒班的房間設置和最小使用面積應符合表二十八的規定,托兒班的生活用房面積及有關規定與幼兒園相同。

乳兒班每班房間最小使用面積㎡表二十八

第二十九條乳兒班和托兒班的生活用房均應設計成每班獨立使用的生活單元。托兒所和幼兒園合建時,托兒生活部分應單獨分區,并設單獨的出入口。

第三十條喂奶室、配乳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喂奶室、配乳室應臨近乳兒室,喂奶室還應靠近對外出入口。

二、喂奶室、配奶室應設洗滌盆。配乳室應有加熱設施。使用有污染性的燃料時,應有獨立的通風、排煙系統。

第三十一條乳兒班衛生間應設洗滌池二個,污水池一個及保育人員的廁位一個(兼作倒糞池)。

第四節服務用房

第三十二條服務用房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表三十二的規定。

服務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積㎡表三十二

房間名稱使用面積

乳兒室 50

喂奶室 15

配乳室 8

衛生間 10

儲藏室 6

第三十三條醫務保健室和隔離室宜相鄰設置,幼兒生活用房應有適應距離。如為樓房時,應設在底層。醫務保健室和隔離室應設上、下水設施;隔離室應設獨立的廁所。

第三十四條晨檢室宜設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處。

第三十五條幼兒與職工洗浴設施不宜共用。

第五節供應用房

第三十六條供應用房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表三十六的規定。

供應用房最小使用面積㎡表三十六

規模

房間名稱大型中型小型

廚房主副食加工間 45 36 30

廚房主食庫 15 10主副食庫共15

廚房副食庫 15 10

廚房冷藏室 8 6 4

廚房配餐間 18 15 10

消毒間 12 10 8

洗衣房 15 12 8

第三十七條廚房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托兒所、幼兒園的廚房與職工廚房合建時,其面積可略小于兩部分面積之和。

二、廚房內設有主副食加工機械時,可適當增加主副食加工間的使用面積。

三、因各地燃料不同,燒火間是否設置及使用面積大小,均應根據當地情況確定。

四、托兒所、幼兒園為樓房時,宜設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

第六節防水與疏散

第三十八條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防火設計除應執行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外,尚應符合本節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中,不應設在四層及四層以上;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不應設在三層及三層以上;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不應超過一層。平屋頂可做為安全避難和室外游戲場地,但應有防護設施。

第四十條主體建筑走廊凈寬度不應小于表四十的規定。

走廊最小凈寬度 m表四十

房間布置

房間名稱雙面布房單面布房

生活用房 1.8 1.5

服務供應用房 1.5 1.5

第四十一條在幼兒安全疏散和經常出入的通道上,不應設有臺階。必要時可設防滑坡道,其坡度不應大于1:12。

第四十二條樓梯、扶手、欄桿和踏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樓梯除設成人扶手外,并應在靠墻一側設幼兒扶手,其高度不應大于0.60m。

二、樓梯欄桿垂直線飾間的凈距不應大于0.11m。當樓梯井凈寬度大于 0.20m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三、樓梯踏步的高度木應大于0.15,寬度不應小于0.26m。

四、在嚴寒、寒冷地區設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樓梯,應有防滑措施。

第四十三條活動室、寢室、音體活動室應設雙扇平開門,其寬度不應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應使用轉門、彈簧門和推拉門。

第七節建筑構造

第四十四條乳兒室、活動室、寢室及音體活動室宜為暖性、彈性地面。幼兒經常出入的通道應為防滑地面。衛生間應為易清洗、不滲水并防滑的地面。

第四十五條嚴寒、寒冷地區主體建筑的主要出入口應設擋風門斗,其雙層門中心距離不應小于1.6m。幼兒經常出入的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距地0.60~1.20m高度內,不應裝易碎玻璃。

二、在距地0.70m處,宜加設幼兒專用拉手。

三、門的雙面均宜滑、無棱角。

四、不應設置門坎和彈簧門。

五、外門宜設紗門。

第四十六條外窗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活動室、音體活動室的窗臺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樓層無室外陽臺時,應設護欄。距地面1.30m內不應設平開窗。

二、所有外窗均應加設紗窗。活動室、寢室、音體活動室及隔離室的窗應有遮光設施。

第四十七條陽臺、屋頂平臺的護欄凈高不應小于1.2m,內側不應設有支撐。護欄宜采用垂直裝飾,其凈空距離不應大于0.11m。

第四十八條幼兒經常接觸的1.30m以下的室外墻面不應粗糙,室內墻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潔的材料,墻角、窗臺、暖氣罩、窗口豎邊等棱角部位必須做成小圓角。

第四十九條活動室和音體活動室的室內墻面,應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環境布置的條件。

第四章建筑設備

第一節給水與排水

第五十條托兒所、幼兒園應設室內給水排水系統。衛生設備的選型及系統的設計,均應符合幼兒的需要。

第五十一條有熱源條件時可設置或預備熱水供應系統。

第二節采暖與通風

第五十二條采暖區托兒所、幼兒園應用低溫熱水集中采暖。熱煤溫度不直超過95-70℃。幼兒用房的散熱器必須采取防護措施。不具備集中采暖條件的二層以下房屋用壁爐、火墻采暖時,必須有高出屋面的通風、排煙等措施。

第五十三條托兒所、幼兒園與其它建筑共用集中采暖時,宜有過渡季節采暖設施。

第五十四條托兒所、幼兒園生活用房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廚房、衛生間等均應設置獨立的通風系統。

第五十五條主要房間室內采暖計算溫度及每小時換氣次數不應低于表五十五的規定。

主要房間名稱室內采暖計算溫度及每小時換氣次數表五十五

房間名稱室內計算溫度(℃)每小時換氣次數

音體活動室、活動室、寢室、乳兒室、辦公室、喂奶室、醫務保健室、隔離室 20 1.5

衛生間 22 3

浴室、更衣室 25 1.5

廚房 16 3

洗衣房 18 5

走廊 16

第三節電氣

第五十六條幼兒用房選用的燈具應避免眩光。寄宿制托兒所、幼兒園的寢室宜設置夜間巡視照明設施。

主要房間平均照度標準(LX)表五十八

房間名稱照度值工作面

活動室、乳兒室、音體活動室 150距地0.5m

醫務保健室、隔離室、辦公室 100距地0.80m

寢室、喂奶室、配奶室、廚房 75距地0.80m

衛生間、洗衣房 30地面

地面門廳、燒火間、庫房 20地面

第五十七條活動室、乳兒室、音體活動室、醫務保健室、隔離室及辦公室宜采用日光色光源的燈具照明,其余場所可采用白熾燈照明。當用熒光燈照明時,應盡量減少閃效應的影響,醫務保健室和幼兒生活用活動可設置紫外線燈具。

第五十八條照度標準不應低于表五十八的規定。

第五十九條活動室、音體活動室可根據需要,預留電視天線插座,并設置帶接地孔的、安全密閉的、安裝高度不低于1.70m的電源插座。

第六十條在供應用房的電氣設計中應為各種機電和電熱設備提供或預留電源。

第六十一條托兒所、幼兒園應設置電話、電鈴。

附錄一名詞解釋

1.全日制托兒所、幼兒園:幼兒白天在園、所生活的托兒所、幼兒園。

2.寄宿制托兒所、幼兒園:幼兒晝夜均在園所生活的托兒所、幼兒園。

3.活動室:供幼兒室內游戲、進餐、上課等日常活動的用房。

4.寢室:供幼兒睡眠的用房。

5.乳兒室:托兒所中供乳兒班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用房。

6.喂奶室:家長或保育院對乳兒哺乳的用房。

7.配奶室:配制乳兒食用乳汁的用房。

8.音體活動室:進行室內音樂、體育游戲、節目、娛樂等活動的用房。

9.隔離室:對病兒進行觀察、治療的用房。

10.晨檢室:早晨幼兒入園、入所時進行健康檢查的用房。

附錄二本規范用詞說明

一、執行本規范條文時,要求嚴格程度的用詞說明如下,以便在執行過程中區別對待。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一般采用“必須”;

反面詞一般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一般采用“應”;

反面詞一般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一般采用“宜”;

反面詞一般采用“不宜”。

4.表示一般情況下均應這樣做,但硬性規定這樣做有困難的,采用“應盡量”。

5.表示允許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二、條文中指明必須按其它有關標準、規范執行的寫法為:

“應按……執行”或“應符合……要求或規定”。非必須按所指定的標準和規范執行的寫法為“可參照……執行”。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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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國家教育委員會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

(87)城設字第 466號

(1987年9月3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使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筑設計能滿足安全、衛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訂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城鎮及工礦區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鄉村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托兒所、幼兒園是對幼兒進行保育和教育的機構。接納三周歲以下幼兒的為托兒所,接納三至六周歲幼兒的為幼兒園。

一、幼兒園的規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為:

大型:10個班至12個班。

中型:6個班至9個班。

小型:5個班以下。

二、單獨的托兒所的規模以不超過5個班為宜。

三、托兒所、幼兒園每班人數:

1.托兒所:乳兒班及托兒小、中班15~20人,托兒大班21~25人。

2.幼兒園: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四條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筑設計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執行《民用建筑設計通則》以及國家和專業部門頒布的有關設計標準、規范和規定。

第二章基地和總平面

第一節基地選擇

第五條四個班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應有獨立的建筑基地,并應根據城鎮及工礦區的建設規劃合理安排布點。托兒所、幼兒園的規模在三個班以下時,也可設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層,但應有獨立的出入口和相應的室外游戲場地及安全防護設施。

第六條托兒所、幼兒園的基地選擇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應遠離各種污染源,并滿足有關衛生防護標準的要求。

二、方便家長接送,避免交通干擾。

三、日照充足,場地干燥,排水通暢,環境優美或接近城市綠化地帶。

四、能為建筑功能分區、出入口、室外游戲場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條件。

第二節總平面設計

第七條托兒所、幼兒園應根據設計任務書的要求對建筑物、室外游戲場地、綠化用地及雜物院等進行總體布置,做到功能分區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適宜,游戲場地日照充足,創造符合幼兒生理、心理特點的環境空間。

第八條總用地面積應按照國家現實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托兒所、幼兒園室外游戲場地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必須設置各班專用的室外游戲場地。每班的游戲場地面積不應小于60㎡。各游戲場地之間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應有全園共用的室外游戲場地,其面積不宜小于下式計算值:

室外共用游戲場地面積㎡=180+20(N-1)

注:

1.180、20.l為常數,N為班數(乳兒班不計)。

2.室外共用游戲場地應考慮設置游戲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貯水深度不超過0.3m的戲水池等。

第十條托兒所、幼兒園宜有集中綠化用地面積,并嚴禁種植有毒、帶刺的植物。

第十一條托兒所、幼兒園宜在供應區內設置雜物院,并單獨設置對外出入口。基地邊界、游戲場地、綠化等用的圍護、遮攔設施,應安全、美觀、通透。

第三章建筑設計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二條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筑熱工設計應與地區氣候相適應,并應符合《民用建筑熱工設計規程》中的分區要求及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托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必須按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設置。服務、供應用房可按不同的規模進行設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動室、寢室、乳兒室、配乳室、喂奶室、衛生間(包括廁所、盥洗、洗浴)、衣帽貯藏室、音體活動室等。全日制托兒所、幼兒園的活動室與寢室宜合并設置。

二、服務用房包括醫務保健室、隔離室、晨檢室、保育員值宿室、教職工辦公室、會議室、值班室(包括收發室)及教職工廁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兒所、幼兒園不設保育員值宿室。

三、供應用房包括幼兒廚房、消毒室、燒水間、洗衣房及庫房等。

第十四條平面布置應功能分區明確,避免相互干擾,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第十五條嚴禁將幼兒生活用房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十六條生活用房的室內凈高不應低于表十六的規定。

生活用房室內最低凈高(m)表十六

房間名稱凈高

活動室、寢室、乳兒室 2.80

音體活動室 3.60

注:特殊形狀的頂棚、最低處距地面凈高不應低于2.20m。

第十七條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筑造型及室內設計應符合幼兒的特點。

第十八條托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應布置在當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滿足冬至日底層滿窗日照不少于3h(小時)的要求,溫暖地區、炎熱地區的生活用房應避免朝西,否則應設遮陽設施。

第十九條建筑側窗采光的窗地面積之比,不應小于表十九的規定。

第二十條音體活動室、活動室、寢室、隔離室等房間的室內允許噪聲級不應大于50dB,間隔墻及樓板的空氣聲計權隔聲量Rw不應小于 40dB,樓板的計權標準化撞擊聲壓級Lnt,W不應大于 75dB。

窗地面積比表十九

房間名稱窗地面積比

音體活動室、乳兒室 1/5

寢室、喂奶室、醫務保健室、隔離室 1/6

其它房間 1/8

注:單側采光時,房間進深與窗上口距地面高度比值不宜大于2.5。

第二節幼兒園生活用房

第二十一條幼兒園生活用房面積不應小于表二十一的規定。

生活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積㎡表二十一

規模

房間名稱大型中型小型備注

活動室 50 50 50指每班面積

寢室 50 50 50指每班面積

衛生間 15 15 15指每班面積

衣帽儲藏間 9 9 9指每班面積

音體活動室 150 120 90指全園共用面積

注:

1.全日制幼兒園活動室與寢室合并設置時,其面積按兩者面積之和的80%計算。

2.全日制幼兒園(或寄宿制幼兒園集中設置洗浴設施時)每班的衛生間面積可減少2㎡。寄宿制托兒所、幼兒園集中設置洗浴室時,面積應按規模的大小確定。

3.實驗性或示范性幼兒園,適當增設某些專業用房和設備,其使用面積按設計任務書的要求設置。

第二十二條寄宿制幼兒園的活動室、寢室、衛生間、衣帽貯藏室應設計成每班獨立使用的生活單元。

第二十三條單側采光的活動室,其進深不宜超過6.60m。樓層活動室宜設置室外活動的露臺或陽臺,但不應遮擋低層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二十四條幼兒衛生間應滿足下列規定:

一、衛生間應臨近活動室和寢室,廁所和盥洗應分間或分隔,并應有直接的自然通風。

二、盥洗池的高度為0.50~0.55m,寬度為0.40~0.45m,水龍頭的間距為0.35~0.4m。

三、無論采用溝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應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設幼兒扶手。每個廁位的平面尺寸為0.80m X 0.70m,溝槽式的槽寬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為0.25~0.30m。

四、炎熱地區各班的衛生間應設沖涼浴室。熱水洗浴設施直集中設置,凡分設于班內的應為獨立的浴室。

第二十五條每班衛生間的衛生設備數量不應少于表二十五的規定。

每班衛生間內最少設備數量表二十五

污水池

(個)大便器或溝槽

(個或位)小便槽

(位)盥洗臺

(水龍頭、個)淋浴

(位)

1 4 4 6-8 2

第二十六條供保教人員使用的廁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內分隔設置。

第二十七條音體活動室的位置宜臨近生活用房,不應和服務、供應用房混設在一起。單獨設置時,宜用連廊與主體建筑連通。

第三節托兒所生活用房

第二十八條托兒所分為乳兒班和托兒班。乳兒班的房間設置和最小使用面積應符合表二十八的規定,托兒班的生活用房面積及有關規定與幼兒園相同。

乳兒班每班房間最小使用面積㎡表二十八

第二十九條乳兒班和托兒班的生活用房均應設計成每班獨立使用的生活單元。托兒所和幼兒園合建時,托兒生活部分應單獨分區,并設單獨的出入口。

第三十條喂奶室、配乳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喂奶室、配乳室應臨近乳兒室,喂奶室還應靠近對外出入口。

二、喂奶室、配奶室應設洗滌盆。配乳室應有加熱設施。使用有污染性的燃料時,應有獨立的通風、排煙系統。

第三十一條乳兒班衛生間應設洗滌池二個,污水池一個及保育人員的廁位一個(兼作倒糞池)。

第四節服務用房

第三十二條服務用房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表三十二的規定。

服務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積㎡表三十二

房間名稱使用面積

乳兒室 50

喂奶室 15

配乳室 8

衛生間 10

儲藏室 6

第三十三條醫務保健室和隔離室宜相鄰設置,幼兒生活用房應有適應距離。如為樓房時,應設在底層。醫務保健室和隔離室應設上、下水設施;隔離室應設獨立的廁所。

第三十四條晨檢室宜設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處。

第三十五條幼兒與職工洗浴設施不宜共用。

第五節供應用房

第三十六條供應用房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表三十六的規定。

供應用房最小使用面積㎡表三十六

規模

房間名稱大型中型小型

廚房主副食加工間 45 36 30

廚房主食庫 15 10主副食庫共15

廚房副食庫 15 10

廚房冷藏室 8 6 4

廚房配餐間 18 15 10

消毒間 12 10 8

洗衣房 15 12 8

第三十七條廚房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托兒所、幼兒園的廚房與職工廚房合建時,其面積可略小于兩部分面積之和。

二、廚房內設有主副食加工機械時,可適當增加主副食加工間的使用面積。

三、因各地燃料不同,燒火間是否設置及使用面積大小,均應根據當地情況確定。

四、托兒所、幼兒園為樓房時,宜設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

第六節防水與疏散

第三十八條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防火設計除應執行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外,尚應符合本節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中,不應設在四層及四層以上;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不應設在三層及三層以上;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不應超過一層。平屋頂可做為安全避難和室外游戲場地,但應有防護設施。

第四十條主體建筑走廊凈寬度不應小于表四十的規定。

走廊最小凈寬度 m表四十

房間布置

房間名稱雙面布房單面布房

生活用房 1.8 1.5

服務供應用房 1.5 1.5

第四十一條在幼兒安全疏散和經常出入的通道上,不應設有臺階。必要時可設防滑坡道,其坡度不應大于1:12。

第四十二條樓梯、扶手、欄桿和踏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樓梯除設成人扶手外,并應在靠墻一側設幼兒扶手,其高度不應大于0.60m。

二、樓梯欄桿垂直線飾間的凈距不應大于0.11m。當樓梯井凈寬度大于 0.20m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三、樓梯踏步的高度木應大于0.15,寬度不應小于0.26m。

四、在嚴寒、寒冷地區設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樓梯,應有防滑措施。

第四十三條活動室、寢室、音體活動室應設雙扇平開門,其寬度不應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應使用轉門、彈簧門和推拉門。

第七節建筑構造

第四十四條乳兒室、活動室、寢室及音體活動室宜為暖性、彈性地面。幼兒經常出入的通道應為防滑地面。衛生間應為易清洗、不滲水并防滑的地面。

第四十五條嚴寒、寒冷地區主體建筑的主要出入口應設擋風門斗,其雙層門中心距離不應小于1.6m。幼兒經常出入的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距地0.60~1.20m高度內,不應裝易碎玻璃。

二、在距地0.70m處,宜加設幼兒專用拉手。

三、門的雙面均宜滑、無棱角。

四、不應設置門坎和彈簧門。

五、外門宜設紗門。

第四十六條外窗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活動室、音體活動室的窗臺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樓層無室外陽臺時,應設護欄。距地面1.30m內不應設平開窗。

二、所有外窗均應加設紗窗。活動室、寢室、音體活動室及隔離室的窗應有遮光設施。

第四十七條陽臺、屋頂平臺的護欄凈高不應小于1.2m,內側不應設有支撐。護欄宜采用垂直裝飾,其凈空距離不應大于0.11m。

第四十八條幼兒經常接觸的1.30m以下的室外墻面不應粗糙,室內墻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潔的材料,墻角、窗臺、暖氣罩、窗口豎邊等棱角部位必須做成小圓角。

第四十九條活動室和音體活動室的室內墻面,應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環境布置的條件。

第四章建筑設備

第一節給水與排水

第五十條托兒所、幼兒園應設室內給水排水系統。衛生設備的選型及系統的設計,均應符合幼兒的需要。

第五十一條有熱源條件時可設置或預備熱水供應系統。

第二節采暖與通風

第五十二條采暖區托兒所、幼兒園應用低溫熱水集中采暖。熱煤溫度不直超過95-70℃。幼兒用房的散熱器必須采取防護措施。不具備集中采暖條件的二層以下房屋用壁爐、火墻采暖時,必須有高出屋面的通風、排煙等措施。

第五十三條托兒所、幼兒園與其它建筑共用集中采暖時,宜有過渡季節采暖設施。

第五十四條托兒所、幼兒園生活用房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廚房、衛生間等均應設置獨立的通風系統。

第五十五條主要房間室內采暖計算溫度及每小時換氣次數不應低于表五十五的規定。

主要房間名稱室內采暖計算溫度及每小時換氣次數表五十五

房間名稱室內計算溫度(℃)每小時換氣次數

音體活動室、活動室、寢室、乳兒室、辦公室、喂奶室、醫務保健室、隔離室 20 1.5

衛生間 22 3

浴室、更衣室 25 1.5

廚房 16 3

洗衣房 18 5

走廊 16

第三節電氣

第五十六條幼兒用房選用的燈具應避免眩光。寄宿制托兒所、幼兒園的寢室宜設置夜間巡視照明設施。

主要房間平均照度標準(LX)表五十八

房間名稱照度值工作面

活動室、乳兒室、音體活動室 150距地0.5m

醫務保健室、隔離室、辦公室 100距地0.80m

寢室、喂奶室、配奶室、廚房 75距地0.80m

衛生間、洗衣房 30地面

地面門廳、燒火間、庫房 20地面

第五十七條活動室、乳兒室、音體活動室、醫務保健室、隔離室及辦公室宜采用日光色光源的燈具照明,其余場所可采用白熾燈照明。當用熒光燈照明時,應盡量減少閃效應的影響,醫務保健室和幼兒生活用活動可設置紫外線燈具。

第五十八條照度標準不應低于表五十八的規定。

第五十九條活動室、音體活動室可根據需要,預留電視天線插座,并設置帶接地孔的、安全密閉的、安裝高度不低于1.70m的電源插座。

第六十條在供應用房的電氣設計中應為各種機電和電熱設備提供或預留電源。

第六十一條托兒所、幼兒園應設置電話、電鈴。

附錄一名詞解釋

1.全日制托兒所、幼兒園:幼兒白天在園、所生活的托兒所、幼兒園。

2.寄宿制托兒所、幼兒園:幼兒晝夜均在園所生活的托兒所、幼兒園。

3.活動室:供幼兒室內游戲、進餐、上課等日常活動的用房。

4.寢室:供幼兒睡眠的用房。

5.乳兒室:托兒所中供乳兒班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用房。

6.喂奶室:家長或保育院對乳兒哺乳的用房。

7.配奶室:配制乳兒食用乳汁的用房。

8.音體活動室:進行室內音樂、體育游戲、節目、娛樂等活動的用房。

9.隔離室:對病兒進行觀察、治療的用房。

10.晨檢室:早晨幼兒入園、入所時進行健康檢查的用房。

附錄二本規范用詞說明

一、執行本規范條文時,要求嚴格程度的用詞說明如下,以便在執行過程中區別對待。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一般采用“必須”;

反面詞一般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一般采用“應”;

反面詞一般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一般采用“宜”;

反面詞一般采用“不宜”。

4.表示一般情況下均應這樣做,但硬性規定這樣做有困難的,采用“應盡量”。

5.表示允許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二、條文中指明必須按其它有關標準、規范執行的寫法為:

“應按……執行”或“應符合……要求或規定”。非必須按所指定的標準和規范執行的寫法為“可參照……執行”。

【溫馨提示】關于幼兒園會議室燈具布置,幼兒園會議室燈具布置要求的介紹,部分內容來自網絡,僅供參考,請以實時信息為準或撥打服務熱線詳詢。青島會議公司提供:青島會議設備青島會議接送青島會議住宿青島會議場地青島會議模特青島會議公司策劃,青島會議接待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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