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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股東會議決議
一、時間:年十一月十三日
地點:公司辦公室
會議性質:臨時會議{第一次股東會決議范本}
二、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
本次會議已于年十月二十八日,由***以書面形式通知到每位公司股東,到會股東***、***,應到股東兩名,實際到會兩名。
三、會議主持人:***(擬任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四、會議決議:(表決事項):
1、由***、***名股東成立山西***煤炭經銷有限公司。
2、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選舉***擔任公司執行董,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住所:
3、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兼任。
4、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選舉**擔任公司監事,任期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住所:
5、以上執行董事、經理、監事的任職資格和產生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6、全體股東一致通過公司章程。
7、全體股東一致委托**代表本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8、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委托**辦理有關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五、會議表決情況:
全體股東**、***,***、***均表決同意,不同意的無,棄權的無。
股東簽名:
年十一月十三日
公司注銷,工商要求了所有的股東都必須到場簽字,如果在外地不能回來的股東也需要有公證處的委托證明才可以。所以股東會議中就需要對決議結果的內容進行確定,公司的注銷當然是需要每一個股東的簽字才可以的。
公司注銷需要股東簽字。根據規定,公司注銷前必須進行清算,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才能通過,然后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公司的資產以及債權債務等;制定相應的財產處置方案,清算完畢后制定清算報告,就可以辦理公司注銷了。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是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是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要經過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才能通過。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規定以外,應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決議內容
根據《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有關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4、會議決議情況:
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的具體表決結果,持贊同意見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占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持反對或棄權意見的股東情況。
5、簽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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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答案】:C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53條規定,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提案。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公告臨時提案的內容。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東大會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東大會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52條規定的提案,股東大會不得進行表決并作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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