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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體通過章程的會議紀要這樣寫。在學習、工作、生活中,會議紀要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會議紀要是在會議記錄基礎上經過加工、整理出來的一種記敘性和介紹性的文件。那么你有了解過會議紀要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村級會議紀要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村級會議紀要篇1
會議地點:____
參加人員:各單位相關人員
會議主持:______(____黨委書記)
會議記錄內容:
一、強化普法宣傳,注重平臺建設
1、圍繞全鎮的中心工作,以綜治維穩專題辦公會為契機,采用多種形式的宣傳手段,加大普法工作的宣傳力度,重點做好土地承包法、村鎮規劃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努力營造全民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
2、整合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成員單位力量,堅持大調解格局,制定以聯調、聯防、聯勤、聯治、聯創為主要內容的“五聯”工作機制,探索建立具有較強可行性的應急預案。對綜治成員單位能夠獨立解決的,由其相關單位自行解決,并做好總結及時上報;對成員單位不能解決的,要向黨委、政府提前報告,結合案件實際,通過多部門聯席會議進行調解解決,避免單打獨斗。
二、狠抓基礎工作,深化平安建設
1、充分調動廣大綜治維穩協會成員的積極性,有效發揮三級治安防控網絡作用,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
2、堅持依法規范信訪工作秩序,認真做好信訪信息排查,建立信訪臺賬,對疑難雜癥等信訪案件,要做好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按每季度一次進行總結和匯報。
3、持續保持嚴打高壓態勢,做好長期治安防控,加大對違法犯罪人員的打擊力度,突出做好邪教、緝槍治爆、賭碼、社區矯正、刑釋解教等專項整治管控工作;加強“兩室”信息收集和采錄,按照輕重緩急的原則在重要路口設置標志帶。
三、創新工作機制,推動科學治鎮
1、建立健全綜治維穩信訪工作機制,進一步創新村級、社區社會化管理辦法;創新矛盾糾紛調處機制,強化矛盾糾紛調處在村(單位)調處的力度,充分發揮其調處站的作用,及時掌握第一手動態信息,做到“早發現、早處理、早報告”。
2、加強對鎮村干部的考核力度,把綜治維穩工作納入千分制考核;各成員單位以事核資,結合年終考核,確定經費標準,原則上經費標準不低于去年。
3、建立健全綜治維穩工作的責任追究機制,要把責任劃分開來,各責任部門負責自身部門的經費投入,可考慮多渠道合理合法籌集方式,以解決部門資金難問題。
創作思路:
一份完整的會議記錄,除了會議主要內容外,抄還應包括會議名稱、地點、起止時間、主持人、記錄人、參會人員、列席人員、缺席人員、會議討論議題等要素。
一般會議記錄的格式包括會議的組織情況,要求寫明會議名稱、時間、地點、出席人數、缺席人數、列席人數、主持人、記錄人等。另一部分是會議的內容,要求寫明發言、決議、問題。這是會議記錄的核心部分。
正文:
會議記錄格式范文在會議過程中,由記錄人員把會議的組織情況和具體內容記錄下來,就形成了會議記錄。“記”有詳記與略記之別。略記是記會議大要,會議上的重要或主要言論。詳記則要求記錄的項目必須完備,記錄的言論必須詳細完整。若需要留下包括上述內容的會議記錄則要靠“錄”。
“錄”有筆錄、音錄和影像錄幾種,對會議記錄而言,音錄、像錄通常只是手段,最終還要將錄下的內容還原成文字。筆錄也常常要借助音錄、像錄,以之作為記錄內容最大限度地再現會議情境的保證。
會議記錄格式一般會議記錄的格式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會議的組織情況,要求寫明會議名稱、時間、地點、出席人數、缺席人數、列席人數、主持人、記錄人等。另一部分是會議的內容,要求寫明發言、決議、問題。這是會議記錄的核心部分。對于發言的內容,一是詳細具體地記錄,盡量記錄原話,主要用于比較重要的會議和重要的發言。
遵循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簡稱“全國學聯”,英文譯名為“All-China Students’ Federation”,英文縮寫為“ACSF”)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中國高等學校學生會、研究生會和中等學校學生會的聯合組織。
第二條本會的基本任務:
發揮作為黨和政府聯系同學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在維護國家和全國人民整體利益的同時,依法依章程表達和維護同學的具體利益;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課外活動和社會服務,努力為同學服務;增進各民族同學的團結。
加強與臺灣省和港澳同學的聯系,促進中華民族的團結和偉大祖國的統一;發展同各國、各地區學生和學生組織的友誼與合作,支持各國、各地區人民和學生的正義事業。
第三條本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最高準則。
第四條本會參加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為團體會員。
第二章會員:
第五條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制。
國民教育體系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學校的學生會、高等學校和科研教育機構的研究生會、國外中國留學生團體,承認本會章程,均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基本權利:
(一)通過符合本會章程規定的民主程序,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大事務;
(二)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實行監督;
(三)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七條會員的基本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依照規定交納會費。
第三章組織和職權:
第八條本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的指導下,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本組織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九條全國學聯代表大會是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全國學聯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由全國學聯主席團提議,并得到全國學聯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多數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遲舉行。全國學聯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當選代表參加才能召開。
全國學聯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實行表決制。
全國學聯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和批準全國學聯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與任務;
(三)修改本會章程;
(四)選舉全國學聯委員會;
(五)討論、決定應當由全國學聯代表大會議決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條全國學聯委員會是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在全國學聯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權力機關。
全國學聯委員會由當選為委員的會員團體組成,每屆任期五年。全國學聯代表大會如提前或推遲舉行,它的任期相應改變。
全國學聯委員會每屆任期內至少應舉行三次全體會議。委員會開會時,委員團體各派一名代表參加。
全國學聯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才能召開。
委員會全體會議由全國學聯主席團召集和主持。
全國學聯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對于需由全國學聯委員會決定的個別事項,可以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召集全國學聯委員開會議決。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召集的委員會議,由所在地方的全國學聯主席團成員主持。
全國學聯委員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實行表決制。
全國學聯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全國學聯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代表大會決議,決定全國學聯的重大事項;
(二)召集全國學聯代表大會;
(三)選舉全國學聯主席團;
(四)審議和批準全國學聯主席團的工作報告。
全國學聯委員會內設若干工作委員會,由全國學聯委員成員團體組成。各工作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團體一個,委員團體若干。
第十一條全國學聯主席團是全國學聯委員會的常設機關。
全國學聯主席團由當選為全國學聯主席和主席團成員的會員團體組成,分別派出代表行使其在主席團職權。主席團成員團體認為必要時,可以更換自己派出的代表。主席團體派出的代表任期一般不超過三年,任期中不宜繼續履職的,應及時依程序變更人選。
主席團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主席召集。
全國學聯主席團決定重要事項實行表決制。
全國學聯主席團推選若干執行主席并實行駐會制度。
全國學聯主席團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全國學聯代表大會和全國學聯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執行代表大會和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全國學聯的重大事項;
(二)召集全國學聯委員會會議;
(三)決定聘任和解聘全國學聯秘書長、副秘書長;
(四)審議和批準全國學聯秘書處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經費使用情況的報告;
(五)批準任免全國學聯各職能部門負責人。
全國學聯主席團內設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會,由全國學聯主席團成員團體組成。各專門工作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委員若干名。
第十二條全國學聯秘書處是全國學聯的日常工作機構,向全國學聯主席團負責并報告工作。
全國學聯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
全國學聯秘書處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全國學聯主席團的決議和決定;
(二)負責全國學聯日常工作;
(三)管理全國學聯的經費和財產;
(四)在全國學聯主席團閉會期間,受主席團委托,對外代表全國學聯。
第四章學生會、研究生會和地方學生聯合會
第十三條學生會、研究生會是學生自己的群眾組織。凡在學的中國學生,不分民族、性別、宗教信仰均為學生會、研究生會會員。
第十四條學生會、研究生會以全心全意服務同學為宗旨,發揮學校黨政聯系廣大同學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在黨組織的領導和團組織的指導幫助下,依照法律、學校規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開展工作。
第十五條學生會、研究生會的基本任務:
(一)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同學開展學習、文體、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創新創業創優等多種活動,促進同學全面發展;
(二)維護校規校紀,倡導良好的校風、學風,促進同學之間、同學與教職員工之間的團結,協助學校建設良好的教學秩序和學習、生活環境;
(三)組織同學開展有益于成長成才的自我服務活動,協助學校解決同學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四)溝通學校黨政與廣大同學的聯系,通過學校各種正常渠道,反映同學的建議、意見和要求,參與涉及學生的學校事務的民主管理,維護同學的正當權益;
(五)引導和支持學生社團健康發展,配合團組織加強對學生社團的管理和服務;
(六)堅持從嚴治會,規范學生會、研究生會工作人員的產生和配備,強化群眾意識、責任意識和奉獻意識,以實際行動做廣大同學的表率。
第十六條全校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或全校學生(研究生)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審查和決定學生會、研究生會的工作,選舉學生會、研究生會工作領導機構,修改學生會、研究生會章程。
高等學校的全校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或全校學生(研究生)大會可成立常任代表會議或委員會,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全體同學幫助和監督學生會、研究生會的工作。
第十七條學生會、研究生會工作領導機構為主席團,集體負責學生會、研究生會的日常工作,它們向各自代表大會及其常任代表會議或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主席團成員不超過五人,可聘任秘書長協助工作。
第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生聯合會是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在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會員團體的地方聯合組織。
省、自治區、直轄市學聯代表大會一般每三至五年舉行一次。
省、自治區、直轄市學聯委員會、主席團、秘書處的產生、組成辦法及其職權等,可參照本章程對全國學聯的相應規定。
第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地區學聯組織的設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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