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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要"可否作為行政復議受案范圍
會議紀要是黨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用于記載和傳達有關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范格式的文書,是黨政機關討論和決定問題的過程記錄,目的是為最終解決某一具體問題和專題事項提供依據。由于會議紀要通常是黨政機關的內部決議,在轉化為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之前通常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也不會對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產生直接的影響。筆者認為,對會議紀要是否能申請行政復議,應當根據情況區別對待。
單純用作內部流轉記錄用途的會議紀要是不能復議的。此時的會議紀要是行政機關討論和決定問題的一個工作過程,它只是為最終解決某一具體問題和專題事項提供依據。屬于行政法學上的內部行政,是指國家行政機關為履行其對國家、社會的事務實施管理的職能而對自身進行組織、管理和調節的活動和行為。不服內部行政行為不能復議和訴訟。內部行政行為原則上不受司法審查,如其違法或不當,主要依賴行政機關自身救濟手段。此時,會議紀要由于只是記載和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的載體,它只在行政機關內部運轉,對下級行政機關處理具體事務提供指導和依據,沒有某一特定行政機關的具體操作,會議紀要便是單純的檔案資料。會議紀要“立此存照”和“存檔備查”的特征以及只在行政機關內部流轉的運作程式,決定了它屬于行政機關的內部行政行為,與行政機關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之間具有明顯的區別。
針對特定人員或特定物件且已經演變成一種具體行政行為的會議紀要,應當考慮納入復議范圍。在很多情況下,一些地方***的會議紀要不僅承擔著記載會議內容的功能,很多具體工作甚至是與特定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有關的特定事項,都要通過會議紀要的形式來作出決定并傳達和要求執行。這種情況下的會議紀要,不僅是具有明確執行力的,還具有對其他主體約束其行為的效力,其他主體在法律上須服從這個會議紀要的內容。此時的會議紀要已經演變為一個對外生效的具有拘束力的行政決定,為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依法行政,應當將該行為納入復議范圍。
那么,哪些方式能夠使會議紀要對外生效且具有拘束力呢?一是直接對社會進行公布。對社會公布實際上是屬于公告送達,其目的是使該會議紀要生效。二是向當事人送達。這種會議紀要屬于典型的具體行政行為。三是向有關執行機關進行送達,要求受送達的機關和單位必須要貫徹執行。此時的會議紀要具有了法律上約束這些部門和單位的效力且影響他人的權利義務,就應當納入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四是作為對外執法工作的主要依據。作為對外執法工作的依據,會議紀要就構成了對他人權利義務的實際影響,也應當納入復議受案范圍。
由于本案中的會議紀要內容確定并已組織實施,形式要件送達給了村民,實質要件對村民的權利義務發生了實質影響,對外發生了法律效力,因此村民有權對會議紀要申請行政復議。
教育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您好: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區別:
1、二者受理的機關不同。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行政復議由行政機關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受理,特殊情況下,由本級行政機關受理。
2、二者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人民法院處理行政訴訟案件屬于司法行為,適用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屬于行政行為的范圍,應當適用行政復議法。
3、二者適用的程式不同。行政復議適用行政復議程式,而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程式。行政復議程式簡便、迅速、廉價,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訴訟程式復雜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復議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而行政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度等。
4、二者的審查強度不同。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則上法院只能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
5、二者的受理和審查范圍不同。《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對于受理范圍均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從列舉事項來看,《行政復議法》的受案范圍要廣于《行政訴訟法》。此外,《行政復議法》還規定對國務院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的規定等規范性檔案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審查申請。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監督,且各有所長,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現代國家一般都同時創設這兩種制度。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或將行政復議作為行政訴訟的前置階段;或由當事人選擇救濟途徑,或在當事人選擇復議救濟途徑之后,仍允許其提起行政訴訟
為什么說“行政復議受案范圍比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大”?行政復議受案范圍比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大,主要有三點;1、行政訴訟的范圍以“具體行政行為”為標準,把抽象行政行為一概排除。而行政復議則將抽象行政行為部分的有限的納入到復議范圍,所謂部分是指除法規、規章以外的非立法性規范性檔案;所謂有限是指申請人不能直接針對抽象行政行為,只能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時,可以一并對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抽象行政行為要求審查。2、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通常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復議機關不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還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3、原則上講,在行政訴訟中,只有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到,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才具有可訴性,而行政復議則將標準從人身權、和財產權擴充套件到合法權益,合法權益顯然比人身權、和財產權更為寬泛,還包括勞動權、休息權、受教育權等一切公民享有的法定權利。
行政復議受案范圍是什么?申請復議范圍
第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可以申請復議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不服,不能依照本條例申請復議:
(一)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不服的;
(三)對民事糾紛的仲裁、調解或者處理不服的;
(四)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不服的。
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是什么?, 1、論述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及不受理的范圍《行政復議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就稅務行政復議來說,《稅務行政復議規則(暫行)》規定,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一)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物件、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二)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存款;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三)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保全措施,使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四)稅務機關作出的強制執行措施: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2.變賣、拍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五)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1.罰款;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稅權。(六)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者答復的行為:1.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2.不予抵扣稅款;3.不予退還稅款;4.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5.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6.不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7.不予核準延期申報、批準延期繳納稅款。(七)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八)收繳發票、停止發售發票。(九)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或者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有效的行為。(十)稅務機關不依法給予舉報獎勵的行為。(十一)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十二)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根據《行政復議法》及《稅務行政復議規則(暫行)》規定,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一并向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一)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二)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三)地方各級人民***的規定;(四)地方人民***工作部門的規定。前款中的規定不含規章。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比較1受案標準中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職權標準相同的:具有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行為標準中行政訴訟要求是具體行為和違法行為,行政復議可附帶審查規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為和違法或不當的行為;在結果標準中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是相同的,均要求損害合法權益。
2具體的受理案件型別兩者相同:法律規定:①行政處罰案件②強制措施案件③侵犯經營自主權案件④行政許可案件⑤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⑥行政給付案件⑦違法要求履行義務案件
學理補充:①行政裁決案件②部分行政確認③行政檢查案件④部分行政合同
司法解釋:①公平競爭權案件②國際貿易案件③反傾銷案件④反補貼案件⑤最高法院就個案進行答復、批覆中明確的幾類案件
3行政訴訟中規定以下不受理:①國家行為案件②抽象行政行為③內部行政行為④法定行政終局裁決
⑤刑事偵查行為⑥調解仲裁行為⑦行政指導行為⑧重復處理行為
⑨對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有例外)⑩勞動監察指令書
行政復議不予受理的:①非具體行政行為不得直接審查
②規章以上(含規章)的抽象行為不得附帶審查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是什么一、行政復議范圍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二、行政訴訟法受案范圍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有啥區別從法理上講,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應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由于行政訴訟立法和司法實踐的拓寬,而行政復議的實施條例在受案范圍上未作擴充性解釋或者規定,現在的區別說不清楚!
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有哪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公布)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第八條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所以只要是該法規定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情形,稅務機關或其它行政機關不得拒絕行政復議申請
會議紀要是用于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的公文。會議紀要不同于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對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都適用。
會議紀要與會議記錄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者的區別十分明顯。從應用寫作和文字處理的角度來探
會議紀要
析,二者截然不同。會議紀要是一種法定的公務文書,其撰寫與制作屬于應用寫作和公文處理的范疇,必須遵循應用寫作的一般規律,嚴格按照公文制發處理程序辦事。而會議記錄則只是辦公部門的一項業務工作,屬于管理服務的范疇,它只需忠實地記載會議實況,保證記錄的原始性、完整性和準確性,其記錄活動同嚴格意義上的公文寫作完全是兩碼事。二者在載體樣式、稱謂用語、適用對象、分類方法、內容重點等諸多方面都有明顯區別。
主要分類
1、工作會議紀要。它側重于記錄貫徹有關工作方針、政策,及其相應要解決的問題。如,《全國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工作會議紀要》,《全省基本建設工作會議紀要》。
2、代表會議紀要。它側重于記錄會議議程和通過的決議,以及今后工作的建議。如《××省第一次盲人聾啞人代表會議紀要》。
3、座談會議紀要。它內容比較單一、集中,側重于工作的、思想的、理論的、學習的某一個問題或某一方面問題。如,《十省區、十個路局整頓治安座談會紀要》。
4、聯席會議紀要。它系指不同單位、團體,為了解決彼此有關的問題而聯合舉行會議,在此種會議上形成的紀要。它側重于記錄兩邊達成的共同協議。
5、辦公會議紀要。對本單位或本系統有關工作問題的討論、商定、研究、決議的文字記錄,以備查考。
6、匯報會議紀要。這種會議側重于匯報前一段工作情況,研究下一步工作,經常是為召開工作會議進行的準備會議。
7、技術鑒定會議紀要。
8、科研學術會議紀要,包括年會紀要。
會議紀要的特點
1.紀實性。會議紀要必須是會議宗旨、基本精神和所議定事項的概要紀實,不能隨意增減和更改內容,任何不真實的材料都不得寫進會議紀要。
2.概括性。會議紀要必須精其髓,概其要,以極為簡潔精煉的文字高度概括會議的內容和結論。既要反映與會者的一致意見,又可兼顧個別同志有價值的看法。有的會議紀要,還要有一定的分析說理。
3.條理性。會議紀要要對會議精神和議定事項分類別、分層次予以歸納、概括,使之眉目清晰、條理清楚。
結構形式
一、會議紀要的標題有兩種格式:一是,會議名稱加紀要,也就是在“紀要”兩個字前寫上會議名稱。如,全國財貿工會工作會議紀要;又如,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長會議紀要。會議名稱可以寫簡稱,也可以用開會地點做為會議名稱。如,京、津、滬、穗、漢五大城市治安座談會紀要,又如,鄭州會議紀要。二是,把會議的主要內容在標題里揭示出來,類似文件標題式的。如,關于加強紀檢工作座談會紀要;又如,關于落實省委領導同志批示保護省級文物七級浮屠塔問題的會議紀要。
二、開頭部分簡要介紹會議概況,其中包括:
(1)會議召開的形勢和背景;
(2)會議的指導思想和目的要求;
(3)會議的名稱、時間、地點、與會人員、主持者;
(4)會議的主要議題或解決什么問題;
(5)對會議的評價。
三、文號、制文時間文號寫在標題的正下方,由年份、序號組成,用阿拉伯數字全稱標出,并用“【】”括入,如:【2004】67號。辦公會議紀要對文號一般不做必須的要求,但是在辦公例會中一般要有文號,如“第XX期”、“第XX次”,寫在標題的正下方。
會議紀要的時間可以寫在標題的下方,也可以寫在正文的右下方、主辦單位的下面,要用漢字寫明年、月、日,如“二〇〇二年八月十六日”。
四、正文部分它是紀要的主體部分,是對會議的主要內容、主要精神、主要原則以及基本結論和今后任務等進行具體的綜合和闡述。
怎樣才能寫好正文部分?也就是說,要掌握點什么要領與方法,是否可以這樣:
(1)要從會議的客觀實際出發,從會議的具體內容出發,抓中心,抓要點。抓中心就是抓住會議中心思想、中心問題、中心工作;所謂要點,就是會議主要內容。要對此進行條理化的紀要。
(2)會議紀要是以整個會議的名義表述的,因此,必須概括會議的共同決定,反映會議的全貌。凡沒有形成一致意見的問題,則需要分別論述并寫明分歧之所在。
(3)要掌握并運用馬列主義的基本理論與黨的方針、政策對會議進行概括與總結。它是貫穿在紀要始終的一條紅線。
(4)為了敘述方便,眉目清楚,常用“會議認為”、“會議指出”、“會議強調”、“與會人員一致表示”等詞語,做為段落的開頭語。也有用在段中的,仍起強調的作用。
(5)屬于介紹性文字,筆者可以靈活自由敘述,但屬于引用性文字,必須忠實于發言原意,不能篡改,也不可強加于人。
(6)小型會議,側重于綜合會議發言和討論情況,并要列出決議的事項。大型會議內容較多,正文可以分幾部分來寫。常見的有三種:一是概括敘述式;二是分列標題式;三是發言記錄式。
五、結尾部分一般寫法是提出號召和希望。但要根據會議的內容和紀要的要求,有的是以會議名義向本地區或本系統發出號召,要求廣大干部認真貫徹執行會議精神,奪取新的勝利;有的是突出強調貫徹落實會議精神的關鍵問題,指出核心問題;有的是對會議做出簡要評價,結合提出希望要求。
格式內容
1、標題。由"會議名稱+會議紀要"構成。
2、導言。介紹會議召開的基本情況,如時間、地點,參加
人,討論的問題。
3、會議的成果及議定的事項。應逐項列出。[2]
4、希望。
注意問題
1要突出中心。
2注意吸收正確意見。
3要條理化、理論化。
4要忠于會議的實際內容。
5要認真做好會議記錄,詳盡地占有材料;并且要認真研究會議的精神,以便對材料正確取舍,合理刪減。
6會議紀要是與會者共同意志的體現,落款應是全體與會單位,故不寫落款,不加蓋公章,與會者帶回去執行就行了。
總經理例會是會議記錄還是會議紀要
嚴格來說都要有,先做會議記錄,然后根據會議記錄內容,撰寫會議紀要
監理例會會議記錄和監理例會紀要有何區別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二個方面:1、形式不同:會議記錄是原始記錄,是對會議過程原樣記錄,包括參會各方意見、要求、觀點原樣記錄下來;會議紀要是根據會議精神形成了會議要點、共識、決議、指示等,參會各方需執行的帶約束性的行文。2、性質不同:從形式中可看出,會議記錄只是具有可追溯性的普通文書,雖然可追溯誰誰在會上是怎么說的,他的發言可存檔備查,但對發言者以外的人則不具約束性(客觀情況來說甲方主管領導的會議發言對其他各方是具約束性的,且通常情況他的發言及要求是要進紀要的),因為這種發言只是發言者單方意見,但會議紀要中摘要記錄的要點是經會議討論形成的帶決議性質的,代表參會各方的意見和要求,也代表參建各方管理層如甲方主管領導、總監、專案經理等決策方的意見,對參會各方均有約束力,會后需根據紀要內容逐條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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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記錄、會議紀要、會議簡報三者的關系會議紀要是會議秘書機構根據會議記錄和其他相關檔案加工整理而成的,用來記載和傳達會議情況與議定事項,反映會議基本精神,統一協調各方面步調,要求與會單位共同遵守與執行的法定性行政公文,是2000年8月24日國務院在《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明確規定的十三種重要公文之一。任何議決性的會議內容都可以通過會議紀要來通報宣傳和貫徹執行,尚待決議的或者意見相左的,也可以寫入紀要。因此,會議紀要具有極為廣泛的實用價值。會議綜述和會議紀要一樣,也是一種實用性非常強的會議檔案。它是在專題性會議召開的基礎上,通過收集、整理、研究會議有關材料,運用客觀敘述和綜合評價的手段,對會議主題、會議成果以及會議中提出的問題進行認真分析和深入研究的文章體裁。綜述的種類很多,本文所論及的會議綜述從文體種屬關系來說,它屬于科學文獻的一種。這是因為會議綜述偏重于學術性和理論性,盡管它也是由會議所衍生,但它具有獨特的寫作內容和寫作目的。實際上,雖然會議綜述和會議紀要同樣是會議文獻,但無論是文體屬性還是寫作方法,它們之間都有著非常明顯的區別。一、文體性質不同會議紀要屬于國家機關行政公文,和其他行政公文一樣,它也是用來“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釋出行政法規和規章,請示和答復問題,指導和商洽工作,報告情況,交流經驗的重要工具。”(《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由此可見,會議紀要的寫作內容是會議研究和議決的結果,從根本上說具有比較強的政治性和政策性。不管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還是企事業單位,會議紀要對它們的相關工作都具有比較強的指導、約束和強制執行的作用。如《沿長江五市對外開放研討會紀要》(2004年9月20日)、《國務院經濟特區工作會議紀要》(2005年2月20日)等,它們所反映和體現出來的會議內容,是與會人員經過研究討論所形成的議決性意見,行政約束力強,具有明確的政策性和指導性。除此之外,對有關學術性會議和理論研討會也可以寫作會議紀要,不過它們側重于表現各種學術觀點和理論成果,不具備法定的行政權威和約束力。如《中國語文現代化學會第七次學術會議紀要》(2006年10月30日),《湖南省中青年文藝評論家學術研討會紀要》(2006年12月17日)等。會議綜述盡管與會議也有著密切關系,也是由各種不同型別、不同層次的會議衍生出來的,但它是一種具有較強的理論性和學術性的文章形式。從成文過程和反映的物件來說,一方面它具備會議公文的形式和特點;另一方面,文章所表現的內容在本質上更加偏重于理論探討與學術研究,在寫作方法上也是按照“提出學術觀點”和“進行深入論述”的方法來進行。因此,會議綜述可以說是一種具有應用文體與學術文體雙重特性的文章形式。它除了準確反映會議的基本內容外,更強調在敘說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在宣傳介紹的基礎上進行研究探討。相比較而言,會議紀要適合于各種不同的會議,所反映的內容主要是會議議決的結果;而會議綜述則主要是針對學術研究和理論探討的專題會議來寫作的,雖然注重已經達成的共識,但它同樣也可以羅列不同的學術觀點和理論觀點,在內容的表現上體現出比較強的“求同存異”的特點。二、寫作目的不同會議紀要是對會議內容經過收集整理、綜合分析后寫作而成的比較完整的檔案,是會議精神的集中反映,具有鮮明的政策性和高度的概括性。首先,會議紀要通過對主要內容和主要觀點的準確反映,特別是對議決內容的高度概括,為有關政策的制定和貫徹執行提供準確的依據。從這一點上說,會議紀要作為一種正式的會議檔案,對政策的制定和工作的落實實施,能夠發揮重要的指導和約束的作用。其次,會議紀要最基本的寫作目的在于總結會議精神,傳達和通報會議內容,推動相關工作順利開展。從其發揮的作用來看,“它可以作為上行文向上級機關報告會議情況,供領導掌握情況或批轉有關單位貫徹執行;可以把會議研討或商定的各種意見,歸納成文后直接下發,或呈報上級批轉下發,或由主持會議機關加批語下發,一般無須再使用‘通知’進行頒布。”[1]最后,會議紀要的寫作,是有關單位留存會議資料、完善檔案管理的重要方式。相比較而言,會議紀要比會議記錄、會議簡報等其他檔案更具有公文的完整性和內容的系統性,更體現檔案文獻的特點。而會議綜述因為它所偏重的理論性與學術性,這就使得它與會議紀要有著明顯不同的寫作目的。會議綜述是對學術專題會議或理論專題會議的綜合敘述,因此,會議綜述的寫作主要是用來進行學術成果和理論成果的交流與傳播,引導人們對某一學術問題或某一理論問題進行更進一步的研究與探討,以期把學術研究與理論研討引向深入。會議綜述中反映的內容,既可以象會議紀要一樣是形成了議決的內容,也可以充分體現學術研究和理論探討“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特點。既重視已經形成了共識的觀點和理論,同時也客觀公允、實事求是的介紹各種不同的學術觀點和具有典型性的見解。從寫作的主體來說,會議紀要一般是由會議的秘書組織來完成的,而會議綜述則可以由參與會議的某一個人來獨立寫作。寫作者獨特的認識視角和與眾不同的認知方式,使得會議綜述在寫作效果上往往帶有更多的主觀性和個性化的色彩。三、寫作內容不同會議紀要是在會議記錄或會議簡報的基礎上直接寫作而成,因此,會議紀要的寫作內容就與會議記錄和會議簡報有著直接的承接關系。會議紀要首先要明確的是會議的基本資訊。如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會議主題、會議參加人員情況、會議的有關報告、出席會議的相關領導、會議討論的形式和特點等等。這些都是與會議有關的客觀具體的材料,在敘說和交代時要實事求是、準確完整,不能夸大或縮小。在主體內容的寫作中值得強調的是,會議紀要的寫作肯定會在一定程度上體現會議舉行者的意志,如對會議內容敘述時主次輕重的安排、對某些問題強調的程度、對議決性內容的介紹方式、對敘說角度的選擇、在敘述的過程中對有些觀點和提法的引用等等。為了使會議紀要寫作的內容更加全面、準確、具體、客觀,會議的秘書工作人員在會前、會中和會后都必須自始至終地密切關注會議的召開情況,及時發現和收集有關會議的材料,做到心中有數,不遺漏、不走樣。會議綜述的寫作內容除了象會議紀要一樣,對基本資訊做簡明扼要的介紹和交代外,更應該突出主體部分的寫作。會議綜述主體部分的內容主要有三個方面:其一,對會議經過討論與研究,已經達成了一致、形成了共識的東西,作為會議已經取得的成果,要在顯著的位置進行全面、深入的介紹;其二,對于會議中圍繞著會議主題所展開的討論,可以通過觀點概括或發言摘錄的方式進行準確完整的介紹。這一部分的內容往往同樣是會議綜述的讀者非常感興趣的內容。因為從某種程度上說,它體現了當今社會對這一問題的研究中所出現的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學術觀點。其三,對相關專題的學術研究前景的展望。四、寫作方法不同會議紀要根據會議的性質、規模和議題的不同,寫作的方法主要有三種:第一,集中概述法。把會議的基本情況,討論研究的主要問題,與會人員的認識、議定的有關事項(包括解決問題的措施、辦法和要求等),用概括敘述的方法,進行闡述和說明。這種寫法多用于小型會議,討論的問題比較集中,意見比較統一,篇幅相對短小。如果會議的議題較多,可分條列述。第二,分項敘述法。召開大中型會議或議題較多的會議,一般要采取分項敘述的辦法,即把會議的主要內容分成幾個大的問題,分項來寫。這種寫法側重于橫向分析闡述,內容相對全面,問題也分析得比較具體,常常包括對目的、意義、現狀的分析,以及目標、任務、政策措施等的闡述。第三,發言提要法。這種寫法是把會上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發言加以整理,提煉出內容要點和精神實質,然后按照發言順序或不同內容,分別加以闡述說明。這種寫法能比較如實地反映與會人員的意見。特別是某些根據上級機關布置,需要了解與會人員不同意見的會議紀要,這種寫法尤其實用。會議紀要在寫作時,文章的結構方法,表述的語言形式等,無不具有公文寫作的程式化和規范化的特點。會議綜述的寫作方法相對來說就較為靈活。在進行寫作的時候,寫作者理清思路、把握脈絡是至關重要的問題。這是因為,寫作者的思路是否清晰,直接決定和影響了會議綜述寫作方法的選擇。比如對會議中各種不同觀點的介紹和羅列,就可以采用不同的敘述方法。一,綜合法。對會議中的不同流派和不同觀點,就可以選擇最具有代表性的內容進行概括和交代。在這種寫作方法中,觀點的列舉是最為重要的,至于觀點的持有者是誰,則無關緊要;二,列舉法。列舉具有較強的權威性、代表性的觀點,通過發言記錄的方式來進行介紹。不管是大會的發言還是有關領導的講話,應該本著學術研討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有選擇性地進行介紹和交代。
會議紀要是必須與會議記錄一樣嗎1.性質上:會議紀要是法定行政公文;會議記錄是機關、單位內部用于記錄會議發言的事務文書2.內容上:會議紀要是經過整理加工的會議上達成一致認識,是會議內容的要點;會議記錄是會議發言的原始記錄,基本上要做到有言必錄3.形式上:會議紀要基本上按照行政公文的規范格式;會議記錄沒有統一格式,多是各單位自定4.發分形式上:會議紀要按公文程式發,但沒有主送和抄送機關;會議記錄僅作為內部資料儲存,絕不公開發布5.在提煉加工程度上有區別,會議記錄,無論詳細記錄還是摘要記錄,老師原始記載,參加會議的人怎么說就怎么記,既不能遺漏重要內容,更不能添枝加葉;會議紀要則是在記錄的基礎上,通過執筆人的分析綜合后,摘其要點,舍其蕪雜,按一定的邏輯順序,編排加工而成。記錄不是文章。只能做文章的原始材料;紀要則是經過抽象思維,加工制作之后形成的文章。
會議紀要與會議記錄的聯絡與區別會議紀要有別于會議記錄。二者的主要區別是:第一,性質不同:會議記錄是討論發言的實錄,屬事務文書。會議紀要只記要點,是法定行政公文。第二,功能不同:會議記錄一般不公開,無須傳達或傳閱,只作資料存檔;會議紀要通常要在一定范圍內傳達或傳閱,要求貫徹執行。
海螺會議紀要周例會要的。北京分公司周例會時間:地點:小會議室記錄人:第十二次參加人員:全體員工
什么是會議紀要啊差不多相當于會議記錄!
會議紀要是用于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的公文。
:wapbaike.baidu./item/%e4%bc%9a%e8%ae%ae%e7%ba%aa%e8%a6%81/959062?adapt=1&fr=aladdin
勞務管理例會會議記錄怎么寫會議結合當前勞務分包市場的嚴峻形勢,提出了2011公司勞務管理工作的重點,與會人員還集中學習了XXXXXX檔案及相關業務知識。
針對2010年各單位勞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會議明確了2011年公司勞務管理工作的總體目標。
會上,企管部根據在日常勞務監督管理工作中所掌握的實際情況,組織與會人員對2010年選擇使用的勞務隊伍進行了評價。本次勞務工作例會為集團公司全年的勞務管理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礎,為企業創造和諧的勞務用工環境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每周工程例會的會議紀要由誰記錄整理?會議紀要由誰整理?主要內容有什么?寫完后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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