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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要不具有法律效力。會議紀要是根據會議記錄和會議文件以及其他有關材料加工整理而成,反映會議基本情況和精神的紀實性公文,主要具有綜合性、指導性、備考性等特點。
會議紀要的特點如下:
1、紀實性。會議紀要必須是會議宗旨、基本精神和所議定事項的概要紀實,不能隨意增減和更改內容,任何不真實的材料都不得寫進會議紀要;
2、概括性。會議紀要必須精其髓,概其要,以極為簡潔精煉的文字高度概括會議的內容和結論。既要反映與會者的一致意見,又可兼顧個別同志有價值的看法。有的會議紀要,還要有一定的分析說理;
3、條理性。會議紀要要對會議精神和議定事項分類別、分層次予以歸納、概括,使之眉目清晰、條理清楚。
【法律依據】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九條行政機關的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命令(令)
適用于依照有關法律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及人員。
(二)決定
適用于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公告
適用于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四)通告
適用于公布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五)通知
適用于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任免人員。
(六)通報
適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
(七)議案
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八)報告
適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九)請示
適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十)批復
適用于答復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
(十一)意見
適用于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十二)函
適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
(十三)會議紀要
適用于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
會議紀要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規范格式化文書,用于記載和傳達行政機關有關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是行政機關公務活動的重要載體和工具。會議紀要只具有行政指導性質,不具有強制力,其并不能在法律上產生新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不具有行政法律效力。但會議紀要具有確定某一行政事項如何處理的初步意見,因此具有證據意義。
1.會議紀要不具有法律效力。
2.會議紀要是根據會議記錄和會議文件以及其他有關材料加工整理而成,反映會議基本情況和精神的紀實性公文,主要具有綜合性、指導性、備考性等特點。
3.會議紀要無非是地方黨委、政府與下屬各局、委共同協商地方政策的會議記錄,無法上升到法律、法規、規章的高度,不是規范性文件,其效力遠遠低于法律、法規、規章。
法律依據: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九條
行政機關的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命令(令)
適用于依照有關法律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及人員。
(二)決定
適用于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公告
適用于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四)通告
適用于公布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五)通知
適用于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任免人員。
(六)通報
適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
(七)議案
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八)報告
適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九)請示
適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十)批復
適用于答復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
(十一)意見
適用于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十二)函
適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
(十三)會議紀要
適用于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
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會議紀要適用于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如果會議紀要僅僅作為記錄會議情況之用,并在行政機關內部傳閱,則不存在對外發生效力的問題。但是當前,區政府各部門,包括一些國有企業、園區管委會、鎮、街道辦事處等沒有能夠準確辨別會議紀要與其他行政公文的區別和差異,直接對外適用會議紀要指導和管理相關行政事務,將會議紀要作為依據制定規范性文件或依據會議紀要簽訂各類協議,這實際上是以“會議紀要”之名,行“行政決定”、“行政指導”、“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規范性文件”、“行政合同”等等之實,同時也違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則。對此,應明確會議紀要的法律性質,細化會議紀要的效力范圍、發布程序和形式;規范會議紀要記載事項轉化適用的程序和流程;加強政府依法行政,嚴格行政公文的依法適用。
一、政府會議紀要與其他行政公文的對比
(一)會議紀要的含義和特點
我國《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8條規定:“紀要,適用于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作為法定公文種類的政府會議紀要是根據政府會議記錄和會議文件以及其他有關材料加工整理而成,主要用于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的行政公文,是反映會議基本情況和精神的紀實性公文。其主要具有綜合性、紀實性、概括性、備查性等特點。
1.綜合性。會議紀要記載的內容不是會議內容一字不差的全部記錄,而是會議記錄員經過提煉、概括歸納后形成的結果。
2.紀實性。會議紀要必須是會議宗旨、基本精神和所議定事項的概要紀實,必須全面真實準確地反映會議情況和基本精神,不能隨意增減和更改會議紀要內容。
3.概括性。會議紀要是對所有會議材料的概括、綜合和提煉,以極為簡潔精煉的文字高度概括會議的內容和結論,既要反映與會者的一致意見,又可兼顧其他有價值的看法。
4.備查性。會議紀要對會議精神和議定事項分類別、分層次予以歸納、概括,使之成為條理清楚的記載,對會議內容的真實記錄和全面概括,可以為之后的爭議提供備查、參考。
(二)會議紀要與其他行政公文的區別
《條例》第8條中,一共規定了命令、決定、公告、通告、通知、通報、議案、報告、請示、批復、決議、公報、意見、函、紀要等15個文種,單就這15種不同公文的具體格式、行文規則、發文程序等并未分門別類的具體規定,只是予以籠統地規定和說明。但就政府會議紀要的形式、內容和作用來講,紀要與另外的14類公文有著明顯的區別。
1.會議紀要的內容和作用與其他公文不同。《條例》第8條第15款規定:“紀要,適用于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從《條例》的規定中可以看出并未對政府會議紀要的作用予以明確的規定,只說明了適用的情形;從其范圍來看,政府會議紀要所記載的內容以會議討論的事項和結果為主要內容,是對會議核心研討內容的歸納整理和記錄,具有綜合性和概括性;而其他公文的內容主要針對具體事項的詳細全面的規定和記載。會議紀要的作用與其他公文作用最大的區別在于其作用對象的不同:會議紀要的作用對象主要針對行政機關內部,具有在行政機關內部流通、備查的作用,不具有對外行政的效力。
2.會議紀要的適用范圍與其他公文不同。就政府會議紀要的主要內容和作用來講,它不同于其他公文,是對政府各類會議的會議內容、議定事項和會議情況進行記載,有記錄和待查看、進行傳達會議精神的效用。從政府會議紀要的作用可以反推出會議紀要的適用對象是以參會的相關部門或者會議紀要記載事項所涉及的部門為主,其適用范圍限于行政機關內部。而其他公文以對外公布并對特定或者不特定行政相對人發生效力為主,其適用范圍以行政機關以外的公民、團體、社會組織等為主,具有顯著的對外性。如果政府會議紀要所記載的事項需要對外發生效力,那么相關部門應以會議紀要所記載的內容為依據,制作相應的公文對外公布。
3.會議紀要的形式要求和其他公文不同。《條例》對公文的格式予以較為詳細和明確的規定,但未能在對紀要法律屬性準確辨別的基礎上對紀要這類公文予以特別的說明,將紀要類公文和其他公文籠統地規定統一的格式規范和要求的做法有待商榷。在對外公布的公文上,行文格式要求應予以嚴格的規范和明確化,紀要類公文的對內性也應予以明確地指出,以避免將會議紀要內容直接對應于適用情形的發生。
二、政府會議紀要的法律性質分析
會議紀要雖然是法定公文的一種類型,但它與其他公文有著明顯的區別。當前政府辦公室以及各部門未能準確地區分會議紀要與其他公文的不同性質,因此,對政府會議紀要的性質做深入、明確的定位和分析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一)政府會議紀要的抽象性和抽象行政行為性
抽象性指對會議事項及內容做抽象、凝練的表達記載,并非一字不落的全部記錄,這與會議記錄有一定的區別。會議紀要記錄內容的形成過程,不是對會議過程中所有話語的全部記錄,會議紀要本身的“記載”功能也不是對會議內容的簡單復制,而是一個歸納、凝練和整合的過程。會議紀要中記載的關于某個事項的內容,不是解決該具體問題的詳細流程和最終結論,而僅是處理某一具體問題的原則和辦法。
抽象行政行為指由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單方做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有四種形式:行政法規、行政規章、行政措施、決定和命令。就會議紀要的內容來講,其記載的事項可能會針對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做出某種約束,也可能針對具體的行政相對人做出某項約束。但會議紀要在規范性、程序性、法定性方面來講與抽象行政行為的四種形式并不相符。即使其記載的事項中部分涉及不特定行政相對人的部分權益,其本身也不具有抽象行政行為的各項特征,需經過相關部門將會議紀要中的事項依法進行轉化為有法律依據的行政行為,方能產生法律效力。所以會議紀要的形成不是抽象行政行為,其記載的事項也不能直接反復地適用于行政相對人,不具有普遍約束力,需將會議紀要內容轉化成合同(協議)、規范性文件等,方可對行政相對人產生影響。
(二)政府會議紀要非具體行政行為性
具體行政行為,指在行政管理過程中,針對特定人或事所采取具體措施的行為,其行為的內容和結果將影響某一個人或組織的權益。其最為突出的特點,就是行為對象的特定性和具體化,屬于個人或組織,或者某一具體社會事項。從會議紀要所記載的內容和其本身的特點來看,會議紀要不具有行政行為的特征。因會議而形成的會議紀要不是具體行政行為。在會議紀要的形成過程中,往往會對某些具體的行政事項進行討論,并產生具有指導性、原則性的解決辦法和方式,從表面上對行政相對人的權益有影響,但實際上還是需通過相關行政機關的轉化才能對外產生效力。
(三)政府會議紀要的內部性
就會議的形成過程、記載內容和適用范圍來講,會議紀要具有內部性,即只在政府內部適用。會議紀要作為公文的一種,其適用于記載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應明確其內部性,即只在政府內部發生效力,不應直接對外發生效力。政府會議紀要記載的內容和事項是經過凝練和總結過的具有抽象性過程的內容,其對行政管理事務和行政相對人權益產生的影響應該只是具有原則性、指導性和抽象性的,并不能就此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或是直接對行政相對人進行適用。
綜上所述,會議紀要只能對政府內部具有相應的約束力,這與其紀實性、概括性和抽象性的特征有很大關系。會議紀要以其記載、傳達的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主要在行政機關內部產生效力,一是約束與會單位和機關根據會議精神和決定處理相關事項,二是如果與會單位沒有按照會議議定的情況處理時可以有據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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