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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會議紀要適用于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如果會議紀要僅僅作為記錄會議情況之用,并在行政機關內部傳閱,則不存在對外發生效力的問題。但是當前,區政府各部門,包括一些國有企業、園區管委會、鎮、街道辦事處等沒有能夠準確辨別會議紀要與其他行政公文的區別和差異,直接對外適用會議紀要指導和管理相關行政事務,將會議紀要作為依據制定規范性文件或依據會議紀要簽訂各類協議,這實際上是以“會議紀要”之名,行“行政決定”、“行政指導”、“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規范性文件”、“行政合同”等等之實,同時也違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則。對此,應明確會議紀要的法律性質,細化會議紀要的效力
法律依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第三條黨政機關公文是黨政機關實施領導、履行職能、處理公務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公布法規和規章,指導、布置和商洽工作,請示和答復問題,報告、通報和交流情況等的重要工具。
一、聯系
會議紀要是在會議記錄基礎上整理出來的文件。
二、區別
1、意思不同
(1)、會議紀要
會議紀要是在會議記錄基礎上經過加工、整理出來的一種記敘性和介紹性的文件。
(2)、會議記錄
會議記錄是指在會議過程中,由記錄人員把會議的組織情況和具體內容記錄下來,就形成了會議記錄。
2、性質不同
(1)、會議紀要
會議紀要,要集中、綜合地反映會議的主要議定事項,起具體指導和規范的作用。
(2)、會議記錄
會議記錄只是一種客觀的紀實材料,記錄每個人的發言。
3、特點不同
(1)、會議紀要
①、內容的紀實性。會議紀要如實地反映會議內容,它不能離開會議實際搞再創作,否則,就會失去其內容的客觀真實性。
②、表達的提要性。會議紀要是根據會議情況綜合而成的,因此,撰寫會議紀要時應圍繞會議主旨及主要成果來整理、提煉和概括,重點應放在介紹會議成果,而不是敘述會議的過程。
③、稱謂的特殊性。會議紀要一般采用第三人稱寫法。由于會議紀要反映的是與會人員的集體意志和意向,常以“會議”作為表述主體,使用“會議認為”、“會議指出”、“會議決定”、“會議要求”、“會議號召”等慣用語。
(2)、會議記錄
①、綜合性。會議記錄是在對會議中各種材料、與會人員的發言以及會議簡報等等進行綜合分析和概括提煉基礎上形成的,它具有整理和提要的基本特點。
②、指導性。這一特性包含兩層含義:一是會議本身的權威性;二是會議記錄集中反映了會議的主要精神和決定事項。因而紀錄一經下發,將對有關單位和人員產生約束力,起著類似于指示、決定或決議等指揮性公文的作用。會議紀錄還可以作為與會同志向單位領導匯報、向群眾傳達的文字依據。
③、備考性。一些會議記錄主要不是為了貫徹執行,而是向上匯報或向下通報情況,必要時可作查閱之用。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會議紀要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會議記錄
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是在會議記錄基礎上經過加工、整理出來的一種記敘性和介紹性的文件。會議紀要通常由標題、正文、落款三部分構成。
會議紀要正文一般由兩部分組成。
1、會議概況。主要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名稱、主持人,與會人員,基本議程。
2、會議的精神和議定事項。常務會、辦公會、日常工作例會的紀要,一般包括會議內容、議定事項,有的還可概述議定事項的意義。工作會議、專業會議和座談會的紀要,往往還要寫出經驗、做法、今后工作的意見、措施和要求。
會議紀要的特點
1、內容的紀實性。會議紀要如實地反映會議內容,它不能離開會議實際搞再創作,不能搞人為的拔高、深化和填平補齊。否則,就會失去其內容的客觀真實性,違反紀實的要求。
2、表達的要點性。會議紀要是依據會議情況綜合而成的。撰寫會議紀要應圍繞會議主旨及主要成果來整理、提煉和概括。重點應放在介紹會議成果,而不是敘述會議的過程,切忌記流水帳。
3、稱謂的特殊性。會議紀要一般采用第三人稱寫法。由于會議紀要反映的是與會人員的集體意志和意向,常以“會議”作為表述主體,“會議認為”、“會議指出”、“會議決定”、“會議要求”、“會議號召”等就是稱謂特殊性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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