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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會議紀要不具有法律效力。
2、會議紀要是根據會議記錄和會議文件以及其他有關材料加工整理而成,反映會議基本情況和精神的紀實性公文,主要具有綜合性、指導性、備考性等特點。會議紀要無非是地方黨委、政府與下屬各局、委共同協商地方政策的會議記錄,無法上升到法律、法規、規章的高度,不是規范性文件,其效力遠遠低于法律、法規、規章。
法律分析:會議紀要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規范格式化文書,用于記載和傳達行政機關有關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是行政機關公務活動的重要載體和工具。會議紀要只具有行政指導性質,不具有強制力,其并不能在法律上產生新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不具有行政法律效力。但會議紀要具有確定某一行政事項如何處理的初步意見,因此具有證據意義。
法律依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九條行政機關的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命令(令)
適用于依照有關法律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及人員。
(二)決定
適用于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公告
適用于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四)通告
適用于公布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五)通知
適用于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任免人員。
(六)通報
適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
(七)議案
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八)報告
適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九)請示
適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十)批復
適用于答復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
(十一)意見
適用于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十二)函
適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
(十三)會議紀要
適用于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
會議紀要不具有法律效力。會議紀要是根據會議記錄和會議文件以及其他有關材料加工整理而成,反映會議基本情況和精神的紀實性公文,主要具有綜合性、指導性、備考性等特點。
會議紀要的特點如下:
1、紀實性。會議紀要必須是會議宗旨、基本精神和所議定事項的概要紀實,不能隨意增減和更改內容,任何不真實的材料都不得寫進會議紀要;
2、概括性。會議紀要必須精其髓,概其要,以極為簡潔精煉的文字高度概括會議的內容和結論。既要反映與會者的一致意見,又可兼顧個別同志有價值的看法。有的會議紀要,還要有一定的分析說理;
3、條理性。會議紀要要對會議精神和議定事項分類別、分層次予以歸納、概括,使之眉目清晰、條理清楚。
【法律依據】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九條行政機關的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命令(令)
適用于依照有關法律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及人員。
(二)決定
適用于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公告
適用于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四)通告
適用于公布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五)通知
適用于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任免人員。
(六)通報
適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
(七)議案
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八)報告
適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九)請示
適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十)批復
適用于答復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
(十一)意見
適用于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十二)函
適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
(十三)會議紀要
適用于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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