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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類會議:這類會議是以黨中央和國務院名義召開的,參會人員通常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負責同志,以及中央部門的負責人。
2.二類會議:以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為主辦單位。參會人員通常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相關廳(局)或本系統、直屬機構的負責同志。
3.三類會議:這類會議的主辦單位同樣是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但參會人員范圍拓寬到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相關廳(局)或本系統機構的有關人員。
4.四類會議:指除了一類、二類、三類會議以外的其他業務性會議。這類會議包括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
法律分析:
一類會議:這類會議是以黨中央和國務院名義召開的,參加對象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負責同志,或是中央部門的負責人。
二類會議:以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為主辦單位,參會人員通常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有關廳(局)負責同志或本系統、直屬機構的負責人。
三類會議:涵蓋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內設機構,參會人員為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有關廳(局)人員或本系統機構的相關人員。
四類會議:指除了一類、二類、三類會議以外的其他業務性會議,例如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
法律依據:
《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了會議的分類:
一類會議:以黨中央和國務院名義召開,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中央部門負責同志參加。
二類會議:由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主辦,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直屬機構負責同志參加。
三類會議:由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內設機構主辦,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機構有關人員參加。
四類會議:指除上述一、二、三類會議以外的其他業務性會議,包括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
第七條規定了會議審批程序和要求:
一類會議需由主辦單位報經黨中央和國務院批準。會議的總務、經費預算及費用結算等工作,分別由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中直管理局)和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國管局)負責。
二類會議的年度計劃應在每年12月底前提交至財政部審核會簽,并經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審核后報批。各單位原則上每年召開二類會議不超過1次。
三類會議要求各單位建立會議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年度會議計劃經單位領導辦公會或黨組(黨委)會審批后執行。
四類會議由單位分管領導審核后,列入單位年度會議計劃。
法律分析:一類會議是以黨中央和國務院名義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中央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
二類會議是由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召開的。
三類會議是由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內設機構召開的。
法律依據:《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第六條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分類如下:
一類會議。是以黨中央和國務院名義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中央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
二類會議。是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直屬機構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
三類會議。是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內設機構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機構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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