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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關于董事會決議的規定有:
1、公司法第四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2、第一百一十一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股權大會及董事會決策未生效的情況大致可歸納為以下幾種:
首先,是未經會議直接偽造決策。
這意味著會議并沒有進行過,但是簽署了假的決議文件;
其次,會議舉辦的流程嚴重違規。
如違法法律法規或公司規章制度中對于通知對象、時間等方面的強制性規定,使得股東無法參與并發表意見;
再者,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股東所持有的表決權不符合規定。
例如,章程規定必須有特定比例的股東出席才能使決議生效,然而實際上并未達到這個比例;
最后,表決結果未能達到法定或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
如果決議通過所需的票數未能達到法律或章程的要求,那么該決議將被視為無效。
總的來說,決策未生效往往源于會議的召集、舉辦以及投票等關鍵環節出現重大問題,從而導致決策在實質上并不存在。
應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在《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中,董事會會議必須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的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由7名董事組成,那么至少有4名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會議,決議必須得到至少4名董事的支持才能通過。這是保障董事會決策的合法性和科學性的重要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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