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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觀:
股東大會的議事規(guī)則是:1、股東所持的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除外;2、一般決議需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shù)通過;3、重大決議需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shù)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法律分析:董事會議事規(guī)則可以由股東會審議。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法律有規(guī)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公司章程由全體股東制定,規(guī)定了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等事項,修改公司章程也由股東會決議。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這一規(guī)定較通常的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通過的規(guī)定,擴大了利益保護的范圍。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但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于尚未形成會議召開方法,故應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guī)定行使職權。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jiān)事會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公司的監(jiān)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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