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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機制屬于什么,會議機制是什么

來源:青島會議公司作者:青島會議公司 時間:2025-01-31

本文目錄

  1. 聯席會議與領導小組的區別
  2. 會議機制是什么意思
  3. 工作機制是什么意思

對于什么是聯席會議,目前解釋很少,對其認識也不統一,因而沒有一個規范的概念。從司法實踐看,聯席會議應定義為:沒有隸屬關系但有工作聯系的司法機關,為了解決法律沒有規定或規定不夠明確的問題,由一方或多方牽頭,以召開會議的形式,在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達成共識,形成具有約束力的規范性意見,用以指導工作,解決問題。從監所檢察實踐看,派出檢察機構與監所的聯席會議作為檢察機關實現法律監督的一種有效手段,主要由檢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召集,參加會議的有各監管單位及有關單位,意在研究解決監所檢察工作中遇到的各種新情況、新問題,使參加聯席會議的各方達成共識并組織實施。

通常認為,領導小組是議事協調機構的一種,甚至與議事協調機構就是一個概念。但實際上,只有部分領導小組屬于議事協調機構,有的領導小組則屬于“階段性工作機制”,并非嚴格意義上的實體性組織。

領導小組的組成結構,一般包括領導成員、組成部門、辦事機構這3個部分。多達十幾個甚至二三十個組成部門,并由每個部門派出相應的正副職充當領導小組的成員,以及單獨或在對口業務部門設置相應的辦事機構,是領導小組在組織方式上的最大特點。

會議機制屬于什么,會議機制是什么

領導小組廣泛存在于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相關活動中,有常設性、階段性、臨時性的。雖然不被認為是一種制度化的組織,但事實上卻在中國的治理實踐中發揮著相當重要的作用及影響。

指沒有隸屬關系但有工作聯系的各個機關,為了解決法律沒有規定或規定不夠明確的問題,由一方或多方牽頭,以召開會議的形式解決問題。

會議上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達成共識,形成具有約束力的規范性意見,用以指導工作,解決問題。會議機制有利于解決具體問題,具有指導性強,解決問題快捷等特點。

會議機制的目的是為了更好貫徹落實公司的制度,提高工作效率而制定的機制,包括會議的形式,會前確定會議主題、參加人員、主持人會務監督、記錄員,發言人員不能偏離會議主題,如偏離主題主持人有權制止等內容。

工作機制,是工作程序、規則的有機聯系和有效運轉。工作機制是一個相輔相成的整體,貫穿于工作的各個環節。

“機制”本意指有機體的構造、功能及其相互關系;機器的構造和工作原理;由有機體喻指一般事物,重在事物內部各部分的機理即相互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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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制側重實際應用,可以通過改革體制和制度,達到轉換機制的目的;也就是說,通過建立適當的體制和制度,可以形成相應的機制。

例如: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是兩種不同的體制;在兩種經濟體制之下,形成了截然不同的經濟運行機制。也可以說體制決定機制。領導體制無非就是層級關系,隸屬關系,工作機制就是實際工作的方式,長效就是長期有效的意思。

工作機制范文

一、改革初衷:擴大黨內民主

所謂工作機制,泛指一個工作系統的組織或部分之間相互作用的過程和方式。本文所說的黨委工作機制既包含了程序,也包含制度化了(文字規定的制度和不見于文字的“慣例”都屬于制度化的范疇)的方式方法。黨委工作機制屬于操作性、工具性問題,但也體現一定價值取向,如是有利于分權還是集權?有利于提高效率還是扯皮?等等。如果我們的基本價值取向是民主與科學,那么黨委工作機制設置,就會偏向于民主與科學,反之亦然。當然,在現實生活中,也會出現基本價值取向與具體機制不協調甚至沖突的現象,所以改革和完善工作機制才會成為重要問題提上議程。

中國改革開放近三十年來取得巨大成就,地方黨委功不可沒。但具體到地方黨委工作機制,各地反映最集中的還是與民主集中制相關的問題。

地方黨委內部的工作機制,既體現在黨章中對于民主集中制的各項規定中,如明確規定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規定了“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等等,也體現在《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以及各地方依據上述條例制定的本地方的工作條例或各種規則中。從理論上講,黨的根本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黨委會的工作機制同樣應體現民主集中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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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實踐中,各地各級黨委會對于民主集中制的實行有較大差距,尤其是對于民主精神的體現,有的好些,有的差些,基本取決于黨委會“一把手”民主素質如何。再往前溯,早在*年鄧小平就在著名的《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中說:“在加強黨的一元化領導的口號下,不適當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權力集中于黨委,黨委的權力又往往集中于幾個書記,特別是第一書記,什么事都要第一書記掛帥、拍板。黨的一元化領導,往往因此而變成了個人領導。全國各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這個問題。”從那時以來,黨一直在對鄧小平所說的“權力過分集中”現象進行改革,*年頒布《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十六大以來出現的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實行票決制,都是這種改革的一部分。

但是,一個歷來主張集體領導的黨,為何一再出現基本價值取向與工作機制不順應的現象?從根本上講,這是一個黨內領導體制問題,體制所反映的價值取向,必然影響到工作機制的運轉方向。實事求是地講,由于體制性問題未真正解決,因此,人們普遍反映黨內權力運作依然是過分集中。這說明,至少黨委工作機制與黨的民主集中、集體領導的精神是有矛盾沖突之處的。

因為有上述反映,所以,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完善黨委常委會的組成結構,適當擴大黨政領導成員交叉任職,減少領導職數,切實解決分工重疊問題”,“減少地方黨委副書記職數,實行常委分工負責,充分發揮集體領導作用”等等,并提出修訂地方黨委工作條例。可以看出,改革的基本思路就是擴大黨內民主,減少權力運作層級,減少黨政重疊而引發的矛盾。在十七大之前的全國地方黨委換屆中,上述改革思路得到實際貫徹執行。

二、改革實效:進步與問題并存

從*年至*年全國地方黨委換屆后的實踐來看,以減少副書記職數、實行常委分工負責、適當擴大黨政交叉任職為核心的黨委工作機制改革,既有成效,也有值得進一步反思的地方。就其成效來看,一是減少了副書記職數,書記辦公會事實上不存在了,減少了權力運作層級;二是常委分工負責有助于提高常委的積極性;三是常委會組成結構得到進一步改善,等等。

但是,世界上不存在十全十美的改革,改革黨委工作機制同樣如此。從配備改革后的工作實際來看,與上述進步同時存在著一些與改革初衷相悖的問題,比如,書記辦公會取消了,這本是回歸黨章的好事,但人們普遍反映:原來有事還要經過幾個書記商議,哪怕是“形式”,也要走一遍程序才提到常委會上來,現在連商量都不商量了,書記個人認為重要就直接作為議題提到常委會上了,比過去更“集中”了。又如,專職副書記的職責是什么?各地不一,有的協助書記工作,有的專管黨務,有的類似于國外“不管部長”,有的專管常委們沒有明確分工、職責不清的事項,等等。再如,新的黨委內部溝通機制沒有建立起來,書記如何和常委們溝通?常委們的分工如何進行督促、檢查?常委之間如何溝通、協商?都需要進一步思考。有的地方還提出,政府在常委會中任職的人增加后,是否導致黨委“政府化”、黨委被“虛化”?最大的問題,是對“一把手”的監督狀況依然如舊,新的機制并沒有解決這一長期存在的問題。

上述問題是改革中的問題,只能在改革中解決。怎樣看待這些問題?

筆者以為,一是一種制度設計的實效,是要經過實踐反復檢驗才能證實的,要經過實踐才能測試出缺陷,所以需要與時俱進,進一步改革。

會議機制屬于什么,會議機制是什么

二是地方黨委的配備改革,是在進行廣泛調研的基礎上進行的,但在建設性的制度設計過程中,需要反復拿到全黨討論,廣泛聽取各種不同意見,即制度設計中的民主決策是否充分?列寧認為重大問題需要全黨直接討論,而不是間接討論,這一思想應在制度建設中更充分地體現出來。

三是黨委內部工作機制中的一些痼疾,如“一把手”監督難,民主集中制的執行實效取決于“一把手”個人素質等問題,基本上是黨的領導體制問題,單靠工作機制難以解決。也就是說,工作機制畢竟會受到體制的影響,是特定體制的產物,如果脫離了領導體制的改革,工作機制的運行就難以充分實現其功能。

四是常委分工負責,一般情況下,常委對自己分工負責的問題較為熟悉,而對其他常委分工負責的問題或不熟悉而無法討論,或不便發言而難以討論,在這種背景下,集體領導依然受到很大限制;且常委分工與政府相關分管首長依然有重疊問題,與歷史上一直存在的黨委“分兵把口”類似。

三、改革方向:民主與科學并重、體制與機制并重

完善黨委配備改革后工作機制,是一篇大文章,以改革創新的精神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自然也包含以改革創新精神探索黨委內部工作機制。筆者認為,改革的方向是兩個并重:民主與科學并重,領導體制與工作機制并重。

如前所述,工作機制本身是操作性問題,但也有價值偏向,或有利于民主,或有利于少數人或個人決定重大問題,這都取決于設計者的價值偏向。黨委內部工作機制應體現大多數人意志,體現黨一貫倡導的集體領導精神。比如,議事規則、決策機制,需要進一步體現民主精神。十七大規定了地方黨委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和任用重要干部票決制,各級黨委常委會向委員會全體會議定期報告工作并接受監督,這些都屬于工作機制的改革。

會議機制屬于什么,會議機制是什么

筆者認為,作為對工作機制改革的具體化,還有很多具體制度、環節可以改進:

一是議題的提出。議題提出,以及提出后能否成為會議議程,事關重大,相當于用人問題上的“提名權”。按照現行地方黨委會工作條例規定,常委會議題由書記確定,或由書記委托副書記確定,全委會議題由常委會確定。筆者以為,常委會重大議題的提出,不僅書記可以確定,其他常委亦應有權利和權力提出,經過一定程序后也可成為常委會議題;全委會議題的提出,不僅常委會可以確定,亦可征求全委會委員的意見,經過特定程序后列入全委會議程。此外,還需按照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全委會根據議題事先征求同級黨代會代表的意見或邀請部分黨代表列席會議。

二是黨務公開問題。除重大商業機密、軍事機密和外交機密外,議題的提出、黨委討論過程、執行過程、結果反饋等環節均需公開,使黨的工作呈現在陽光之下,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對權力行使者監督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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