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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席團工作職能:
1)確定社團聯合會的年度工作目標和任務,統籌協調全校社團工作。
2)及時和學校黨委、學校團委匯報學生社團工作情況,自覺接受校黨委的領導和學校團委的指導。
3)負責社團聯合會的日常工作,主持召開社聯例會。
4)督促并幫助社聯各部門展開工作。
5)協調解決各成員社團之間的矛盾糾紛。
6)根據社聯委員會有關決議、任務協會負責人。
7)根據校團委資格審查結果及各協會內部選舉結果、任免社聯職能部門干部。
二、秘書處工作職能:
1)負責社聯會議通知及會議記錄。
2)負責社聯大型晚會的嘉賓邀請,座次安排及嘉賓引導工作。
3)負責社聯會及社團檔案整理和保管工作。
4)起草、匯總社聯各項規章制度。
5)負責指定社聯的日常文件。
6)負責辦公室的值班工作。
三、辦公室工作職能:
1)負責社聯及各社團的財務和物資管理。
2)負責辦公室的值班工作,協調辦公室和會議室的使用。
3)負責社聯宣傳用海報板的維護。
4)負責社聯大型晚會的物資準備和嘉賓簽到工作。
四、宣傳部工作:
1)做好社聯自身宣傳,樹立社聯良好形象。
2)負責社聯宣傳用海報板5的使用登記工作。
3)規范各社團宣傳工作,監督社聯及成員社團刊物的出版與發行。
4)負責社聯各項活動的舞臺裝飾工作。
五、社會實踐部工作職能:
1)負責暑期社會實踐及“三下鄉實踐活動”。
2)負責社聯學術周報的制作,定期開展學術活動。
3)負責采集和整理社聯日常及大型活動的影像資料。
4)舉辦百科知識競賽,畢業季開展畢業生寄語等活動。
六、外聯部工作職能:
1)給學生搭建、提供與外界聯系的平臺,提供各種機會接觸社會,并與公司、企業建立良好的聯系。
2)為社聯活動搞好外聯部聯系及贊助活動。
3)幫助青大學子開拓眼界,了解大學生就業方面的信息,并投身社會實踐。
4)負責編輯出版社團刊物。
5)積極采集校園及社會各界信息,豐富并完善社團刊物。
6)積極協助各社團文化信息編輯工作的開展。
七、文藝部工作職能:
1)組織舉辦大型文藝活動,培養幕后人才。
2)展示個人才能,培養臺前人才。
3)組織社聯內部的文藝娛樂活動,促進內部交流。
4)協助社團舉辦活動,展示社團形象。
八、體育部工作職能:
1)組織舉辦各種體育活動,豐富校園體育文化。
2)加強與其他學生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3)協助體育娛樂類社團開展活動。
九、編輯部工作職能:
1)采集校園信息,協助社團文化信息編輯工作的開展,編輯出版社團刊物。
2)青島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官網、人人網、官方微博狀態的文字編寫。
3)聯系校園各媒體,并與之建立合作關系,為同學提供寫作實踐的平臺。
4)負責社聯日常及大型活動的新聞稿件及主持詞等文字工作。
十、督導部工作職能:
1)安排社聯人員值班并對社聯的會議、值班、活動情況進行考察。
2)跟進社團,監督并指導社團各項工作的正常,有效進行。
3)負責社聯各種活動的簽到及現場安全與秩序維持工作。
4)積極向上級領導反映社聯和各社團在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十一、網絡部工作職能:
1)負責社聯網站的建設與維護,以及信息采集與更新。
2)負責社聯人人公共主頁,官方微博的更新與維護。
3)為社聯、社團的日常運行及大型活動提供必要的電腦技術支持
4)晚會的視頻制作
青島物業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和對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和各區(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物業管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市和各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做好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協調和指導工作。
第四條業主可以自行管理物業,也可以委托物業管理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第五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實施物業管理;業主應當支持、配合物業管理企業開展工作。
第二章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建立業主名冊制度。
業主名冊,由業主委員會建立和管理。實施前期物業管理的物業,由建設單位建立業主名冊,并在業主委員會產生后移交其管理。
業主變更的,新業主應當在業主名冊上進行變更登記。
第七條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城市規劃、建筑規模、社區建設、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以及公共配套項目等因素。
新建住宅區,包括分期建設或者兩個以上單位開發建設的住宅區,其配套設施設備是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向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要求,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劃分物業管理區域。
尚未劃分或者需要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由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實際情況劃分或者調整。住宅區跨區(市)的,由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劃分或者調整物業管理區域。
第八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
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所在地的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書面報告物業建筑面積、物業出售并交付使用時間等有關情況,并提供業主名冊;建設單位未及時書面報告的,業主可以向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一)入住率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入住率達到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首套房屋辦理入住手續已滿兩年的。
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建設單位的書面報告或者業主的書面要求后,應當和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組織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籌備組成員由業主代表和居民委員會成員組成。
籌備組成員名單確定后三日內,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第十條籌備組負責下列籌備工作:(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二)參照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制訂的示范文本,擬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和《業主公約(草案)》;
(三)登記和確認業主身份;
(四)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及名單;
(五)其他準備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項的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一條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制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公約等。
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之日起成立。
第十二條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應當事先將會議時間、地點和議程通知所在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員會,邀請其派代表參加。
第十三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
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應當于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三日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凡需要投票表決的,業主的意見經本人簽字后,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投票時如實反映。
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由業主委員會作出書面記錄并存檔。
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
第十四條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及物業使用人具有約束力,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十五條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議題提出及確定方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和業主委員會的組成、任期、換屆及成員的更換等事項依法作出規定。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憑下列資料在所在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一)業主大會會議記錄和會議決定;(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三)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和基本情況。
業主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在備案后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
業主委員會成員依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更換的,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和公布。
第十七條經依法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備案時,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出具備案證明和印章刻制證明。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第十八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任期屆滿的兩個月前,向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并在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組織業主成立換屆改選小組,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后未組織召開業主大會的,所在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接到業主的書面要求后,應當組織業主成立換屆改選小組。換屆改選小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之日起十日內,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其保管的文件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十九條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兩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為單位成立業主小組。業主小組由該幢、單元、樓層的全體業主組成。
業主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討論業主大會擬討論的事項;
(二)推選業主代表出席業主大會會議,表達本小組業主的意愿。業主小組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
第三章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條住宅物業(含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非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公開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但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住宅物業建筑面積小于三萬平方米的,經所在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建設單位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與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包括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和起始時間等內容。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物業銷售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分期建設的物業除外。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未滿,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已滿,尚未成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已成立但尚未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繼續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直至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之日起終止。業主應當按照物業銷售合同約定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交納物業服務費用。但業主大會要求物業管理企業退出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退出。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不再繼續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于期滿前二個月通知業主。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參照國家示范文本制定業主臨時公約,并向物業買受人明示。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銷售合同時,應當書面承諾遵守業主臨時公約。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或者綜合驗收時,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查驗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業主名冊;
(五)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建設單位在與物業管理企業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應當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資料和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物業管理用房等進行查驗,登記造冊。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開發建設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五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物業管理用房,最低不得少于一百平方米。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工程規劃時,應當審查該工程規劃設計是否符合前款規定。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予核發有關證件。
建設單位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房地產權屬登記時,應當提交物業管理用房的面積、位置等相關資料。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在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時,應當在相關資料上注明物業管理用房的位置,并告知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物業管理用房屬全體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的有關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無償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并負責維護。
物業管理用房不得抵押、交換、買賣;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不得改作他用。
第二十七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買受人按照物業銷售合同約定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承擔;物業銷售合同未約定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章物業管理服務
第二十八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規定的文件資料到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企業信用檔案,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服務。物業管理企業的選聘、續聘、解聘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決定。
物業服務合同草案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充分聽取業主意見。
第三十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下列事項:(一)生活垃圾收集和環境清掃保潔;(二)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的維護和安全巡查;(三)物業管理區域內車輛行駛及停放秩序的管理;(四)庭院綠地及其設施的養護管理;(五)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六)通知有關單位維修市政公用設施;(七)物業服務合同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物業服務收費按照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并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的要求提供特約服務的,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三十二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但是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按照標準全額交納。
第三十三條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提前收取不超過三個月的物業服務費用。但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先服務后收費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四條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不再續簽以及出現法定或者約定提前中止合同情形的,應當提前二個月通知對方。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下,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移交給業主大會新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
第三十五條有關執法機關進入物業管理區域依法執行公務時,物業管理企業不得阻撓。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違反規劃、治安、消防、環境保護、物業裝修、市政公用設施、綠化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管理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十六條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第五章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三十七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共用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三十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停車場(庫),應當提供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物業使用人使用。
第三十九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郵政、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
前款所列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工程施工,應當在施工前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并簽訂協議,做好施工現場的恢復工作。
第四十條業主裝修房屋,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以及業主臨時公約、業主公約。
業主裝修房屋,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以及建筑垃圾清運方式等告知業主,并與業主簽訂相關協議。
第四十一條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籌集,歸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大型設施設備的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二條進行住宅建設工程招標時,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按照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百分之五的比例預留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并與施工單位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事項進行約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應當專戶儲存,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內的保修。
住宅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施工單位支付工程結算價款并預留保證金。
因施工單位原因造成住宅物業出現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施工單位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的,建設單位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從保證金中支付相關費用。
合同約定的保證金預留期滿后,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返還保證金。
第四十三條業主大會決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依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應當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依法應當由工商、價格、公安、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城市園林綠化等部門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違法行為,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或者接到物業管理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而不予制止、處罰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公共建筑以及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等。
本條例所稱前期物業管理,是指新建物業在業主、業主大會首次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由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企業,是指依法取得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相應資質,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
本條例所稱物業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實際使用物業的其他人。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青島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以下簡稱社聯)是在校黨委的領導下,校團委的指導下的全校學生社團的聯合組織,是一個同學們展示自我,表現自我,鍛煉自我的平臺。
第二條社聯的基本任務:
(一)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在校團委的指導下,引導社團向正確的方向發展,開展健康有益的活動,豐富校園生活,活躍校園氣氛,促進同學們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二)發揮社聯作為校黨委、校團委聯系各社團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引導和規范各社團的發展,維護和代表各社團的利益;
(三)協調各社團之間的關系,促進各社團之間的團結,建立起各社團之間團結互助的關系,保障社團的正常、有序的發展;
(四)發展與其他兄弟院校社團組織的合作與交流,擴大社聯的影響。
第三條社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在校黨委的領導下,校團委的指導下,依照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本組織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一)社聯代表大會代表由會員民主選出,對會員負責,受會員監督。
(二)社聯委員會由社聯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下設委員會和主席團,對社聯代表大會負責,受社聯代表大會監督。
(三)社聯的一切活動以憲法、法律與法規為準則,以《青島大學學生管理規定》為具體行動的規則。
第二章成員社團
第四條社聯實行團體會員制,凡經青島大學學生社團主管部門審批成立的學生社團,承認社聯的章程,均可成為社聯的成員社團。
第五條青島大學學生社團在校黨委的領導下,校團委的指導下依照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章制度和各自章程獨立自主的開展工作。
第六條青島大學學生社團的基本任務:
(一)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同學開展學習科技、文體、社會實踐、志愿服務等多種健康向上的校園文化活動,促進同學全面發展;
(二)維護校規校紀,倡導良好的校風、學風,促進同學之間、同學與教職工之間的團結,倡導良好的教學秩序和學習、生活環境,促進和諧校園的建設。
第七條各社團應建立本社團檔案,并報社聯秘書處備案。各社團應定期召開例會,積極舉行各種社團活動,以提高本社團會員素質。
各社團制定社團章程,須依照社聯章程有關規定。
第三章會員
第九條青島大學學生社團是學生自己的群眾組織,凡具有青島大學正式學籍的學生,不分民族、性別、宗教信仰,均可視為會員。
第十條會員的基本權利
(一)通過符合社聯章程規定的民主程序,參與討論社聯的日常事務;
(二)對社聯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實行監督;
(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一條會員的基本義務
(一)遵守社聯章程,執行社聯決議;
(二)依照相關規定繳納會費。
第四章社聯代表大會
第十二條社聯的一切決策權力屬于在校入會的全體會員,會員行使權力的最高形式是社聯代表大會,社聯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是社聯委員會。
第十三條社聯代表大會是社聯的最高決策機構。社聯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由社聯委員會主席團提出議案,并得到社聯委員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委員的同意,可提前或推遲舉行。
社聯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當選代表參加才能召開。
社聯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實行表決制。
社聯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和批準各成員社團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社聯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修改社聯章程;
(四)選舉產生下一屆社聯委員會;
(五)討論、決定應當由社聯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章社聯委員會
第十四條社聯委員會是社聯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決策機構。社聯委員會由當選為委員的成員社團組成,當選成員社團的會長為代表委員,代表成員社團行使社團委員會當選委員的一切權利,每屆任期一年。社聯委員會至少每學期舉行一次全體會議。社聯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當選代表參加時才能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由社聯主席團召集和主持。社聯委員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實行表決制。社聯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社聯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實行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社聯的重大事項;
(二)召集和召開社聯代表大會;
(三)選舉社聯主席團;
(四)審議和批準社聯主席團的工作報告。
第十五條社聯主席團是社聯委員會的常設機構。社聯主席團由社聯委員會選舉產生。社聯主席團會議至少每周一次,由主席召開。社聯主席團決定重要事項實行表決制。社聯主席團行使下列職權:
(一)社聯代表大會和社聯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執行社聯代表大會和社聯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社聯的重大事項;
(二)召集社聯委員會會議;
(三)審議和批準社聯秘書處的學期工作報告和社聯辦公室的學期經費使用情況的報告;
(四)批準和任免社聯各職能部門的負責人。
第十六條社聯職能部門具體執行社聯委員會的決議和決定,負責社聯的具體工作。
一、秘書處工作職能:
1)負責社聯會議通知及會議記錄。
2)負責社聯及各社團的檔案整理和保管工作。
3)起草、匯總社聯各項規章制度。
4)負責制定社聯的日常文件。
5)負責社聯大型晚會的座次安排及嘉賓引導工作。
6)負責辦公室(知行樓111室)的值班工作。
二、辦公室工作職能:
1)負責社聯及各社團的財務和物資管理。
2)負責辦公室(知行樓111室)的值班工作,協調辦公室和會議室的使用。
3)負責社聯宣傳用海報板的維護。
4)負責社聯及各社團各種表格、材料的復印工作。
5)負責社聯大型晚會的物資準備和嘉賓簽到工作。
三、宣傳部工作職能:
1)做好社聯自身宣傳,樹立社聯良好形象。
2)規范各社團的宣傳工作,協助各社團做好各項活動的宣傳。
3)負責社聯宣傳用海報板的使用登記工作。
4)負責社聯各項活動的舞臺裝飾工作。
四、外聯部工作職能:
1)搭建社聯與社會的合作橋梁。
2)積極創造條件爭取社會力量來更好的服務于各社團活動。
3)加強與各社團活動的交流與合作。
五、網絡部工作職能:
1)負責社聯網站的建設與維護。
2)負責社聯網頁的信息采集與更新。
3)為社聯活動提供必要的電腦技術支持。
六、文藝部工作職能:
1)組織舉辦大型文藝活動。
2)協助各社團文藝工作的開展。
3)組織社聯內部的文藝娛樂活動。
七、編輯部工作職能:
1)采集校園信息,編輯出版社團刊物。
2)協助各社團活動信息的編輯。
3)聯系校園各媒體,并與之建立合作關系。
八、督導部工作職能:
1)監督社聯各職能部門的日常工作。
2)積極向上級領導反映社聯和各社團在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3)監督并指導各社團各項工作的正常、有效進行。
4)負責社聯各種活動現場的安全與秩序維持。
九、體育部工作職能:
1)組織舉辦各類體育活動,豐富校園體育文化。
2)加強與其他學生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3)協助體育娛樂類社團開展活動。
十、社會實踐部工作職能:
1)定期開展學術活動。
2)負責社聯學術周報的制作。
3)負責整理社聯影像資料。
4)定期舉辦社團工作調研,收集并及時反饋廣大師生對社聯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七條社聯主席職權
(一)主持社聯委員會和主席團的工作。
(二)及時向校黨委、校團委匯報工作,并傳達有關要求及精神。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青島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主席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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