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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一類會議:這類會議是以黨中央和國務院名義召開的,參加對象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負責同志,或是中央部門的負責人。
二類會議:以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為主辦單位,參會人員通常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有關廳(局)負責同志或本系統、直屬機構的負責人。
三類會議:涵蓋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內設機構,參會人員為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有關廳(局)人員或本系統機構的相關人員。
四類會議:指除了一類、二類、三類會議以外的其他業務性會議,例如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
法律依據:
《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了會議的分類:
一類會議:以黨中央和國務院名義召開,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中央部門負責同志參加。
二類會議:由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主辦,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直屬機構負責同志參加。
三類會議:由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內設機構主辦,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機構有關人員參加。
四類會議:指除上述一、二、三類會議以外的其他業務性會議,包括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
第七條規定了會議審批程序和要求:
一類會議需由主辦單位報經黨中央和國務院批準。會議的總務、經費預算及費用結算等工作,分別由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中直管理局)和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國管局)負責。
二類會議的年度計劃應在每年12月底前提交至財政部審核會簽,并經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審核后報批。各單位原則上每年召開二類會議不超過1次。
三類會議要求各單位建立會議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年度會議計劃經單位領導辦公會或黨組(黨委)會審批后執行。
四類會議由單位分管領導審核后,列入單位年度會議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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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類會議參會人員按照批準文件,根據會議性質和主要內容確定,嚴格限定會議代表和工作人員數量。
2、二類會議參會人員不得超過30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5%以內;不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分管負責同志出席。
3、三類會議參會人員不得超過15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0%以內。
4、四類會議參會人員視內容而定,一般不得超過50人。
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分為以下四類:
一類會議:這類會議是以黨中央和國務院名義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中央部門負責同者物悶志參加的。
二類會議:包括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召開的會議。
三類會議:涵蓋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內設機構召開的會議。
四類會議:除了一、二、三類會議以外的其他業務性會議,例如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
各類會議的規模及特點有明確的規定。一類會議的參會人員根據批準文件確定,二類會議參會人員不得超過30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5%以內,三類會議參會人員不得超過15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0%以內。四類會議參會人員視內容而定,一般不得超過50人。這樣的規定是為了嚴格控制會議審批和會期,確保會議的效率和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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